北京市女子监狱不认罪罪犯王某的教育转化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王某,女,46岁,高中文化水平,离异,北京人,因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入监后,王某对法院判处的罪名不认可,不认罪态度坚决。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拟解决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王某入监心理状况诊断16PF情绪不够稳定,从心理健康、从属性程度较差,遇事容易出现情绪波动,做事好冲动,心理素质较差;CCQA心理测试结果显示王某负性思维、人身危险、生活态度、帮教条件程度一般,心理健康,人生规划程度较差,总分程度较差,罪错归因程度较差;COPA心理测试结果显示王某同情从属、变态心理,犯罪思维、戒备、暴力倾向均为低分,波动、焦虑、冲动、聪敏度均为较高分。王某2020年和2021年中期考察评估结果两次均为:暴力危险低度、脱逃危险低度、自杀危险低度。 在对王某进行犯因性问题筛查时找出不认罪问题的关键点:一是罪错归因方面,王某一味将过错归因于他人,不能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二是文化素质方面,王某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三是社会支持方面,王某情绪易受儿子影响,时常担心儿子无人照顾而胡思乱想的问题;四是日常改造方面,王某思想偏激固执,缺乏改造动力,没有明确的改造计划。 二、制定攻坚转化方案 在深挖王某不认罪根源的基础上,制定针对性教育转化方案进行“点对点”式教育攻坚:一是以四共建设为依托,步步深挖病灶,逐一击破病根;二是以普法教育为基石,全面理清案件,强化法律意识;三是以亲情感召为抓手,畅通交流途径,强化社会支持;四是以改造项目为推力,明确改造目标,激发改造动力,从而达成对王某教育攻坚转化工作的最佳效果。 三、攻坚转化过程 (一)阶段性解决犯因问题,持续性推进“四共建设” 针对王某教育转化的阶段性特征,民警注重个别谈话的方法技巧,采取“因时制宜”的谈话策略,在具体情境中因势利导,多次引导王某进行犯因问题查找,王某的态度经历了从“不认错不认罪,认错不认罪,认错认罪到认罪悔罪”的逐步转变,在每一阶段及时调整谈话方式、内容及侧重点,掌握个别谈话中“观察”、“倾听”、“引导”、“评价”等模式的适时性,有的放矢寻找谈话突破口及转变时机。 起初,王某的注意力集中在案件上,对自己的罪错闭口不谈。在此阶段的犯因查找集中在倾听王某案件表述,理清其真实想法,寻找转化的突破口。在王某谈到 “给被害人返钱”的行为时及时转变谈话思路,民警引导王某明确自身的返钱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王某认罪悔罪打下认知基础。 针对王某的态度转变,民警及时抓住谈话时机,引导王某结合自身成长史和犯罪史对照《犯因性问题筛查清单》,逐步查找出较为突出的犯因问题: 1.人格特征方面:王某自述童年成长环境受关心较少,思想偏激固执,一旦自己认为正确的事情,很难接受别人的意见。王某情绪不稳定,曾有“与同案犯同归于尽”的极端想法,情绪起伏波动较大,曾在班里因琐事与他人发生摩擦。 2.罪错归因方面:王某过多强调他人身上存在的问题,认为自己没有犯罪,持有“我只是被他人陷害,自己并没有罪错”的错误认知,不能条理清晰地对自身犯因进行客观剖析。 3.暴力倾向方面:王某报复心较重,认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王某自述与同案犯有债务纠纷,对方不及时还钱使得王某多次去其公司破口大骂,试图采取极端手段解决问题。 4.价值观念方面:王某经商时对金钱较为看重,自述起初接触同案犯是为了解决和第三人的债权问题,承认自己“为了要钱可以不择手段”,为了满足自己利益不惜给他人造成损失。 5.人际交往模式方面:王某在外经商,朋友圈比较复杂,王某哥们义气重,甘愿为朋友做事。 结合以上查找出的突出性犯因问题,民警有意识地引导王某制定相应改造计划,针对性解决犯因问题,有的放矢完成改造目标。 (二)聚焦专项法律教育,促进“知识+意识”双提升 由于王某文化水平偏低,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及法律意识,民警聚焦专项法律教育,针对性解决王某对罪名认识不清,对证据理解存在偏差以及混淆申诉与起诉概念等问题,促使王某提升法律知识及法律意识,全面客观地认清罪名并理清案件。 1.普及法律条文,认清罪名构成。 深入普及教育法律条文,解读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详细梳理判决书内容以及案件经过,使王某认识到自身退给客户钱款的行为表明自己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因此对被害人来说,其客观行为构成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法律要件,从而从法律层面上构成集资诈骗罪。 2.辨别证据材料,转变错误想法。 王某错误地认为自身与同案犯的部分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无罪证据,但王某前夫来信明确表示已咨询相关律师此项材料并不足以证明王某未参与公司经营情况,不能作为无罪证据。民警教育引导王某正确辨别证据材料,转变以该项材料作为无罪证据的错误想法。 3.厘清申诉概念,消除现实顾虑。 王某虽明确表示对案件不进行申诉,但担心自己认罪后将影响对同案犯经济纠纷问题的起诉处理,无法追讨同案犯所欠钱款。通过厘清申诉与起诉的概念区别,打消王某对认罪后无法解决经济纠纷的现实顾虑,为下一步教育转化工作开展打下法律基础。 (三)搭建亲情沟通桥梁,强化社会支持助力攻坚 在社会支持方面,民警积极搭建亲情沟通桥梁,加强对王某的亲情帮扶教育,寻找亲情突破点,强化社会支持助力攻坚。民警抓住王某对儿子牵挂的心理焦点,鼓励王某积极改造,早日减刑回家照顾儿子,燃起王某心中的希望之光。同时,民警积极与王某前夫沟通,希望前夫通过信件给予亲情上的关怀和认罪悔罪的正面引导,在信件往来过程中,王某前夫提出复婚的想法,虽由于服刑期间无法办理复婚手续,但王某与前夫感情得到加深,有利于王某的进一步改造转化。 通过开展“算清三笔账”专项活动,王某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对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在履行财产性判项问题上,王某前夫表示愿意缴纳罚金,但王某却固执地认为“缴纳罚金便宜了同案犯”,民警引导王某清算经济损失账、社会危害账,亲情伤害账,设身处地为家人着想,理解家人对王某的关心与期望,经多次谈话教育,王某表示将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弥补对家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 (四)融合多元化改造项目,加强心理疏导激发改造动力。 针对王某偏激固执的人格特征以及暴力倾向问题,民警融合“经史合参”、正念训练等多元化改造项目,达到罪犯认知、情绪、行为等方面的矫治效果。通过将国学经典大道理与自己的行为史实放在一起进行参悟,进一步理解内化国学经典要义,促进国学经典要义与个体自身行为知行合一。民警组织王某积极参加正念训练,采取“聚焦犯因堵痛点、构建网络疏阻点、完善清单促正道”三步走的实施策略进行督导实践,促进王某提升自身专注力和觉察力,调节自身情绪及心理健康水平,进一步激发王某自主改造的内驱力,切实达到教育攻坚转化的目标。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3个月分阶段、“点对点”式的攻坚转化,王某写下认罪悔罪书,并在监区作了公开认罪悔罪现身说法,深刻反思了自身罪行:“在警官和家人的帮助下,我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在今后的改造生活中,我会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以积极乐观的心态面对服刑改造”。目前,王某认罪悔罪态度积极,能够服从管理、踏实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改造活动,树立改造生活的信心和动力。民警将继续加强对王某从态度到行为的全面认罪悔罪教育,不断巩固教育转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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