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法院指定担任浙江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浙江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系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原为绍兴地区最早的民营企业之一,集化纤、纺织、国内贸易为一体,曾一时辉煌,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由于受行业产能过剩及担保企业赐福集团、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等影响,三家公司出现经营风险。经过区委、区政府两次组织召开了南方集团帮扶工作专题协调会,明确由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委托加工的形式继续经营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诸暨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联合管理人。 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一直未停产,生产线满负荷运行,所有员工仍继续原工作,涉及人员近1400名,由于对破产程序存在一定理解上的差异,员工心理状态不稳,案件维稳压力较大,同时受到化纤行业整体形势不好,资产处置价格不乐观。

【争议焦点】

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属于化纤行业,其生产线24小时连续作业,停开机损失会比较大,一般化纤企业选择一年或二年的周期集中进行停产检修,如果长时间停产,对设备、设施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加上化纤行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比较大,一旦长时间停产,会导致招工困难,同时客户会大量流失。因此,为保值增值,维护员工队伍和客户资源的稳定,维护社会稳定,方便第三方顺利接收企业,需要制定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方案。拍卖成交后,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仍在正常运行,所有职工仍在各自岗位,需要与买受人衔接并落实不停产交接方案。

【律师代理思路】

(一)组建专业团队,确保接管顺畅 与一般的停产后清算的企业相比,不停产破产模式下的企业具有其自身特点,管理人必须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尤其是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组建团队、明确分工,进而保障对债务人的有效接管。管理人必须做到准备充分、人员到位、精力集中、方法合理。考虑到三家联合管理人的自身业务优势和特点,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将第一步工作重点放在了管理人团队的创建上,将各家事务所的骨干调入管理人团队,明确内部分工和职责,并在前期做好充分的磨合和有效衔接。管理人制定了具体的接管工作制度和详细的接管方案,进而根据接管制度和接管方案,组织团队有序高效地开展接管工作,以专业的工作方法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在最短的时间内顺利完成接管,达到了开好头、做好事的初衷,取得了债权人的认可,债务人也对管理人工作给予敬重,配合度明显提高。 (二)继续营业,保值增值 鉴于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6日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及于2016年3月27日签订《补充合同》,合同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止,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合同未到期,双方均未履行完毕,且委托加工事宜一直正常进行,职工相对稳定,机器设备维护、运行正常。同时化纤行业属于24小时连续作业的生产企业,停开机将会产生巨额损失,如长时间停机,将对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产生很大的损耗,而且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维修保养;停产超过三个月的,环保部门还有权要求拆除相应的放射源装置。而且化纤行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员工数量近1400人,一旦长时间停产,不仅需要面对支付巨额补偿金及工资,甚至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影响破产案件进度,对意向买受人复产后重新也会招工带来困难。因此,一旦停产不仅将使机器设备、生产设施的价值减损,也将影响买受人的招募及资产处置。 为此,管理人在报请人民法院许可后,决定继续经营,并依法与委托加工方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有条件的继续履行委托加工协议,并要求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提交会议审议的继续营业报告高票表决通过。会后,管理人积极履行债权人会议的各项决议,加强了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与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加工合同进行了必要维护和监督履行,有效保障了破产企业的继续营业模式。对继续营业所需的其他相关合同进行谨慎审核并依法履行,以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在化纤市场行情出现回暖的大背景下,有效保障了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工作,实现了机器设备的保值增值,同时委托加工经营项目产生了一定的经营收益,扩大了债权人的可分配利益。 (三)明确监管职责,融合债务人工作体系 在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破产不停产的情况下,破产企业原有管理体系尚在运行,破产企业原有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体系因继续营业需要均被继续执行。管理人既要积极履行管理人职责,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进行合法有效的监督管理;又要充分调动企业原有管理团队和一线员工的积极性,要保障破产企业各项生产工作有序进行,确保破产而不停产的工作要求。因此,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明确管理人和企业原有人员尤其是管理团队的职责界限,明确企业经营管理班子的经营管理权限。确保做到既有效监管又保障生产的双重需要。为此,管理人制定了具体的工作制度并送达给经营管理团队,明确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团队的职责和权限。同时,加强对管理人内部工作制度安排,实行管理人值班制度、印章使用审批制度、财务审批制度、合同审核制度、留守人员人事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法律监管措施,并通过采用管理人与经营管理层每周例会的方式,加强与经营管理层的沟通,不断明确经营管理层在破产状态下的职责,细致入微的深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确保不停产破产模式下,企业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同时,兼顾发挥留守人员的积极作用,将管理人工作的具体要求润物细无声的融入到原有管理体系中,实现以人民法院及管理人的工作要求为主导下的继续经营。 (四)依法履职,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 管理人接管后,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唯一的经营所需账号被查封,企业内部几乎陷入混乱状态,水电费无法缴纳,面临被强制拉闸的现状,员工面临劳动报酬无法获得,人心不稳,管理人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与相关法院协调沟通,顺利解封相关账户,保障企业经营恢复正常。 由于进入破产程序后,国家税务局担心税收无法保证,对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的开票系统予以冻结,直接影响到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收取加工费,为此,管理人与债务人共同至国家税务局,提出预先交款至税收账号的方式保证税款,经沟通,恢复了开票系统。 (五)职工权益保障与合法生产 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涉及职工近1400人,职工稳定是破产案件必须面临的问题,管理接管后,做到职工权益依法充分保障,劳动报酬依法及时足额发放,原有的福利、奖励政策继续执行,稳定职工人心,通常破产企业最难以控制的职工稳定问题得以妥善解决。 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作为生产型企业,必然面临安全与环保事务需要处理,管理人接管后,第一时间向经营管理层发出书面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与环保的告知书;之后每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与环保的检查;专门组织了经营管理层召开安全生产与环保专题会议,告知违反安全生产与环保的相关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并对安全警示、操作流程规范、防火、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故障检测、台账、杜绝违法排放等事宜提出明确要求,同时根据政府环保要求,依法进行环保整改工作,实现企业不被停业整改,为破产案件的顺利审理提供保障。 (六)抓住时机启动拍卖程序 1.宣告破产后,拍卖方案拟定前,管理人多次向法院进行专项汇报,法院对拍卖方案提出了有效的意见、建议,多次向柯桥区委区政府进行专项汇报,争取柯桥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 2.评估报告出具后,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寄送告知书,鉴于化纤行情在2016年底、2017年初有好转迹象,管理人为此及时委托柯桥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并将评估报告的电子版完整放置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供意向买受人及全体债权人查阅。 3.拍卖挂网后,管理人接受超过七家意向买受人的咨询,并一一安排现场看样,通过前期工作,最终一拍成交。 (七)不停产交接 因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系破产不停产,所有机器设备正常运行,所有职工正常上班,处于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经营状态,因此如何拟定合理的交接方案成为拍卖成交后的工作重点。为此,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4月26日期间,在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绍兴市柯桥区委区政府、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管委会的大力支持下,管理人组织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圣化纤有限公司召开了五次协调会议,最终于2017年4月26日形成备忘录,拟定了2017年4月30日不停产交接的方案。 2017年4月30日8:00开始,管理人通过前期充分的准备工作,有序安排、引导南方石化在职员工签署劳动关系终止确认书,审核经济补偿金金额。同日管理人与浙江天圣化纤有限公司签署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交接清单,完成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的交接。 (八)及时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前期工作情况,经管理人提议,于2017年9月15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方案高票通过。

【案件结果概述】

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汇总情况,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供全体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总额约为6.6亿元,其中继续经营期间获得盈利约为4250万元,破产财产变现款约5.98亿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获得大部分清偿,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到14.737%,破产清算期间正常经营活动而缴纳的税费约1800万元,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破产分配方案》赞成率超过90%。

【案例评析】

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是绍兴市范围内第一起完整的不停产破产案件,在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通过管理人的大量工作,争取到各方面的支持,顺利完成接管不停产,拍卖成交前管理人监督下正常生产经营,破产财产快速变现,并在拍卖成交后不停产交接,实现无缝对接,很好的维护了社会稳定,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结语和建议】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非只能是处于停产或停产边缘,破产法其实是有很强的破产保护功能,不停产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不再上门催讨,法院的保全措施可以解除,以及利息停止计算等等。当然破产不停产的情况下,管理人团队必须具备极强的执行力,能够充分运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各类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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