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谢某某与郑某某生产经营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4日,谢某某、郑某某与横县某镇某村委1-8生产队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约定谢某某和郑某某共同承包横县某镇某村委1-8生产队学塘、黎塘两个水塘,并经第三方某镇某村委会见证,甲乙双方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承包金额为21000元/年,按照4年、3年、3年三期时间交纳租金,并提前一年将分期租金交于发包方。2014年6月2日,谢某某与郑某某如约交纳3年租金。随后在承包经营过程中,郑某某与谢某某关于经营方向及分红比例方面产生较大争议,并于2017年5月爆发激烈冲突,郑某某将废旧农用机动车停放在鱼塘进出必经的地块上,造成货车无法正常出入,双方僵持不下并报警处理。虽经派出所出警处理后,郑某某和谢某某答应协商处理好后续问题,但是双方就经营权归属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各有打算。2017年6月2日,谢某某将最后三年租金共计63000元交予发包方,并陆续采购鱼苗投放鱼塘,郑某某再次阻碍谢某某车辆进出并纠集一帮人与谢某某对峙,谢某某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镇调委会征求郑某某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纠纷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关于继续合作经营鱼塘的意愿不太强烈,谢某某与郑某某均表示愿意以出资补偿对方的形式单独进行鱼塘经营管理,矛盾焦点集中在承包经营权归属问题。谢某某认为在过去六年承包过程中,郑某某更多承担的是与经营各方人员的沟通协调、人情往来工作,不参与鱼塘的具体管理,管理经验不足;而谢某某主要负责鱼塘的具体经营管理,包括鱼苗投放、饲喂、销售等,鱼塘在其管理下更容易取得经济效益最大化,他愿意给予郑某某1万元作为放弃经营权的补偿。但是郑某某同样认为其对鱼塘的经营管理不可或缺,作为本地人,具有与各方协调沟通的优势,这才使得鱼塘养殖获得不错的经济效益,他提出赔偿谢某某8万元,并给予谢某某投放鱼苗、周边菜地管理5万元的适当补偿。由于经营权归属,纠纷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并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纠纷调解难度比较大。 针对纠纷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镇调委会组织了相关的派出所民警、村干部、律师进行案例讨论分析,认为:郑某某将废旧农用机动车停放以阻碍谢某某货车进出的地块已由郑某某向第三人承包,其具有该地的使用权,郑某某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鉴于鱼塘是谢某某与郑某某共同承包经营,讨论建议谢某某与郑某某关于经济补偿数额进行深入沟通、协调,若协调不成建议向法院立案起诉。 调解员根据讨论的意见,首先与郑某某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郑某某阻碍货车进出的行为虽然未触及法律法规,但是作为多年合作伙伴,有争议有纠纷时就避而不见甚至恶语相向,甚至采取这种阻碍别人的做法难免使人寒心,对其日后经商亦会产生不好影响。若是郑某某经营意愿强烈,建议郑某某给予谢某某更具合理的经济补偿。郑某某考虑后表示愿意给予9万赔偿款。随后,调解员与谢某某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肯定了谢某某在过去几年鱼塘经营过程中的贡献,并赞赏谢某某在面对争议时冷静自持的处理态度,并引用了其他乡镇因经营协商不下最终鸡飞蛋打两方不得好的实例,使谢某某认识到双方纠缠扯皮会影响鱼塘的正常经营而具有相应管理经验的人不论在何处亦会有收获。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谢某某表示可以放弃经营权。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谢某某同意了镇调委会的调解建议,郑某某也诚恳地向谢某某表达了歉意,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7年7月14日,纠纷双方共同到镇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郑某某一次性向谢某某给付人民币10万元,该款项包含鱼塘租金、鱼苗款、谢某某退出经营补偿款,并于2017年8月14日前付清。本调解书签订后,谢某某不再向郑某某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在租期内鱼塘周边土地由郑某某管理,土地清理恢复费用由郑某某负责。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镇调委会建议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2017年8月14日,在第三方某镇某村委会的见证下,谢某某与郑某某完成鱼塘经营交接。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当事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所以公、婆的理就需要调解员去调查取证核实,把矛盾是非来龙去脉弄清,做到“望闻问切”,才有调解说话的份量,才能促成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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