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家属与台州市某镇政府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27日上午,台州市黄岩区某村干部到镇政府反映,位于本村东侧的政府用地杂草丛生。镇政府遂委托村干部找相关人员进行除草,由镇政府支付工资。后该村村民张某等三人承接了该项业务,采取农药喷射进行除草。9月10日,张某突感身体不适,被送至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检测报告显示张某血液里毒素浓度奇高,极大可能系肺部感染,初步诊断疑似百草枯中毒。3天后未见好转,被转至权威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确诊张某为百草枯中毒,经治疗仍未见效果,于同年9月18日死亡。 张某家属认为张某受雇于镇政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作为雇主的镇政府应承担张某死亡的全部责任;同时,张某系失土农民,应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故镇政府应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7万元。 镇政府认为,张某与其是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镇政府基于人道主义,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张某系农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各项损失,现死者家属要求镇政府承担全部责任且按城镇标准计算,于法无据。 双方争议焦点如下:一是张某与镇政府系何种法律关系;二是责任承担比例问题;三是按照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问题。 此事双方多次协商,赔偿数额相差太大而无法达成协议。经死者张某家属申请,双方同意接受黄岩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联调委)调解。

【调解过程】

9月23日,联调委受理此案时,张某的尸体仍放置家中,为使死者早日入土为安,调解员当即启动调解程序,同时邀请村干部参与。在告知人民调解权利和义务后,调解员首先倾听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调解员释法如下: 一是张某与镇政府属何种法律关系。根据事实,结合《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本案实际上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镇政府与张某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二是责任承担比例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案要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承担比例。三是赔偿标准的计算。虽然张某系农民,但其家中土地已被全部征用,结合浙江省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其损失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对此,死者家属对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表示认同,对双方系劳务关系及按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比例表示异议,坚持双方系雇佣关系,镇政府承担全部责任,张某不存在过错。镇政府则对按城镇居民计算赔偿标准持有异议,对双方系劳务关系及按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责任表示支持,认为镇政府无明显过错,但考虑死者张某家属的实际情况,在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基础上,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一次性支付20万元了结此事。 听取双方的意见后,调解员将双方分开,“背靠背”,进一步做思想工作。 调解员向死者张某家属解释,假如本案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根据司法审判实践,法院基本会将本案定性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即确定双方为劳务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进而会以双方过错程度来确认责任承担;张某作为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农民,理应知道农药属性,其在使用农药进行喷射除草时没有做好防护措施,以致农药流到身上,最终造成中毒身亡,张某存在明显过错。镇政府没有叮嘱死者做好防护措施也存在一定过错。即使是同等责任,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总额不超过30万。因此,调解是解决此纠纷的最佳方式。若死者家属方不降低要求,此案肯定无法调解。死者张某家属听完调解员解释后,有所触动,表示再商量商量。 调解员向镇政府方分析,若本案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定然会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本案定性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必然要考虑劳务双方的过错程度。本案中双方都存在相应过错,假如是同等责任,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至少赔偿28万。因此,调解员建议镇政府在20万元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加赔偿数额,以尽快了结此案,防止此案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经过几轮“背靠背”的思想工作,双方差距逐步缩小,死者张某家属将赔偿金额要求降到35万元,镇政府一方也已将赔偿金额提高到25万元。调解员见此,邀请村干部共同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张某家属将赔偿金额降到31万元,镇政府一方也将赔偿金额提高到28万元,同时双方均表示这是最大让步。此时,调解员宣布调解中止,要求双方回去再多加考虑,第二天继续调解。 次日,调解员举行第二轮调解工作。经过调解员多次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将赔偿金额确定为298000元。

【调解结果】

由镇政府一次性赔偿及补偿张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298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此案的成功调处,关键在于调解员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储备,紧紧把握住双方争议焦点,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释法,同时结合情理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的意见趋于同一。诚如文中分析,此案的争议焦点有三,其中最主要的是张某与镇政府法律关系的认定,由于同时涉及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两个条文相冲突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效力的高低和本案具体事实,调解员将此案定性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原则。解决了这一核心问题,双方的承担的份额等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