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教师竞业禁止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知名培训学校的工作人员告诉公证员,其单位是一家致力为中小学孩子提供高品质的课外辅导的培训学校,对教师的培训和包装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现发现其单位原教师郭某某离职后,在竞业期间公然违反双方签署的《竞业限制合同》,加入别的机构从事与其学校相同、近似的竞争性教育培训活动,并在讲授中使用其学校编写教材,其学校担心长此以往会对其他教师产生不好的影响,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追究郭某某的违约责任,以达到对其他教师起到警示作用的目的。 公证员刘X了解大致情况后,对该学校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收集和审查。经审查,2016年7月1日,该学校和郭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郭某某同意根据该学校工作需要,担任专职教师岗位工作。此外双方还签订有《竞业限制合同》,对于竞业限制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8年9月23日,郭某某填写了《员工辞职申请表》,辞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家人需要照顾”。双方并于同日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和《竞业限制告知书》,经协商一致同意于2018年9月23日解除双方于2016年7月1日签署的《劳动合同》,此外,该学校还提供了银行转款凭证,证明在郭某某离职后,该学校确系向其银行账户支付过补偿金。 公证员根据有关规定,和该学校委托代理人协商后,制定了严密的取证方案,最终得以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在法院的调解下,和郭某某以及郭某某现任职机构达成和解协议,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豫郑黄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郑州市XXX教育培训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代码:XXXX,住所:郑州市中原区XXXX,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郑州市XXX教育培训学校的委托代理人钱某某于二〇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称:申请人发现离职教师郭某某在竞业期间公然违反双方签署的竞业限制合同,加入郑州XX培优机构从事与我校相同、近似的竞争性教育培训活动,并使用我方教材内容讲授我校课堂内容。现为维护我校的正当合法权益,特申请对我取证的行为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依法受理了此项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跟随申请人郑州市XXX教育培训学校的委托代理人钱某某于二〇XX年X月XX日XX时XX分左右来到位于郑州市XX区XX路和XX路交叉口往南200米左右路南标记显示为“XX中心”建筑附近。XX时XX分左右,本处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以及两位试听学生跟随钱某某来到该楼内第三层标记显示为“XX培优”的培训机构,之后来到该机构318教室门口,待钱某某向该授课教师确认其本人系郭某某后,钱某某以及本处公证人员以学生家长名义跟随上述两个学生进入旁听,本处公证人员以及钱某某均对该教师的授课内容以及现场状况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并现场取得XX培优《20XX·秋季上五年级数学 XX班》一本,上述过程至XX时XX分结束。 本处公证人员并对上述建筑以及培训机构的周边环境、门头分别进行了拍照,本处公证人员并现场制作《工作记录》一份。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复印件(附件一)与原件相符,原件由本处复印后留存,《工作记录》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钱某某的签字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XX培优《20XX·秋季上 五年级数学 XX班》节本复印件(附件二)与原件相符,原件本处复印后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妥善保管;与本公证书所粘连的照片共十六张(附件三)系现场拍照取得照片打印后所得,内容均与现场情况一致;与本公证书所粘连的光盘一张(附件四)系现场拍摄取得的视频和照片一并刻录所得,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一、《工作记录》复印件一张(共1页)。 二、XX培优《20XX·秋季上 五年级数学 XX班》节本复印件四张(共7页)。 三、打印照片十六张(共16页)。 四、光盘一张(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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