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队与北京市大兴区A村村民张某家族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随着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及外围交通体系建设工程的稳步推进,大量建设公司、承包工程企业涌进某镇域内,因工程施工建设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也随之增多。 8月初,某交通建设工程正式开工。负责该项目A村地段的施工队队长带领七名工人来到该村承包地处进行施工,未能料想在整理土地的过程中,误将A村村民张某家族的祖坟推平,从而引起了张某家整个大家族对施工队的极度不满。8月4日,张某一家怒气冲冲地来到镇信访办、农建科寻求帮助,当事人在两个科室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来到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希望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共同解决此事。

【调解过程】

因为祖坟在我国民间且在传统文化中占据非常独特的地位,是人们缅怀、思念先人的地方,而保护祖坟更是公序良俗应有之义。调解员意识到,此次调解难度相当之大,一定要在照顾到双方情绪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妥善解决。 调解员在做好初步预判后,立即与施工人王某取得联系,在征得王某的同意后,将其约至调委会,准备为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当王某刚踏进调解室门口,还没等调解员开口,张某一家就各执其词地把怒火一致洒向了王某,甚至还要动手,屋里顿时嘈杂一片。在一度混乱的情形下,调解员始终保持态度平静,一句“咱们大家都声音洪亮,比年轻人都强”引发了一片带着歉意的笑声,缓和了现场的紧张氛围。考虑到张某一家人因祖坟被毁情绪极易激动,调解员决定采用“背对背”调解法,把双方当事人分开,依次展开调解工作。 面对张某一家时,调解员一面耐心地安抚当事人情绪,一面引导当事人阐述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调解员从张某家族成员口中得知,施工队在施工前期并未向村委会及承包方了解土地情况,由于此项重大失误导致了张某一家祖坟被毁的事实。据张某说,原来祖坟是椭圆泥土堆起来的,现在看着却平整见方,而且张家自老辈以来就有祭拜先人的传统,尤其是清明时,还会在坟地用挂清表达对先人的缅怀与尊敬,这是张家历代传承下来的习俗,现在祖坟没了,作为家人在心灵上、精神上都受到了巨大的创伤,这是金钱难以抚平的。但事已至此恢复已是不可能的事,只能要求对方给予10万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 施工人王某表示毁坟不仅有自己施工的原因,施工负责人及项目承包方均未详细告知土地情况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大原因,并且强调就算赔偿也不应是自己赔,而应该由该项目承包方负责人李某、施工负责人刘某负责。从与王某的交谈中,调解员了解到施工人王某与施工方存在劳动关系,鉴于此种情况,调解员及时向张某一家做出说明,在征得张某一家同意后,与该项目承包方负责人李某、施工方负责人刘某取得了联系,将二人约到调委会。 在与李某和刘某的沟通过程中,调解员发现双方对于祖坟毁坏的现场描述存在一定的出入。为了准确地证实双方当事人所表述情况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调解员与当事人共同来到施工现场,实地勘察了张某家祖坟的毁坏程度。在了解现场情况后,承包方负责人李某、施工方负责人刘某均承认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失误,但始终坚持只能给予2万元作为赔偿。 截止到当晚22点,双方始终就赔偿费用各执一词,最终未达成一致,调解工作陷入僵局,调解员建议双方当事人再进一步进行商讨,在决定商议结果后,自行解决。 8月7日,当事人在自行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再次来到镇调委会,请求调解员继续帮助调解。调解员请当事人分别入座,心平气和地谈了自己的想法,了解双方依然存在分歧的关键点,便以换位思考的方法,分别做工作,引导双方都各自退让一步,把赔偿金额上的分歧缩小到都能接受的范围。 首先从张某家族的角度分析:第一,毁坏祖坟的行为,在中国传统的道德理念里,是对别人一种严重的侮辱和侵害行为,这是从道德上的侵害,我国的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毁坏祖坟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但擅自毁坏祖坟也有可能会侵犯到死者的遗骨或者骨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死亡后,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而施工方毁坏祖坟的行为,实际上很有可能侵害到张某家族的情感,使其遭受精神上的痛苦。第二,在法治社会里,动手解决问题始终是有过错的,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而且还会激化矛盾,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其次从施工方与承包方的角度分析:第一,张家祖坟当时并没有任何标志与提示警告牌,确实容易使人疏忽、忽略;第二,村委会在前期也没有提前告知承包方土地的情况,导致了此种情况的发生。但因承包方与施工方在动工之前均没有详细了解土地情况,确实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一番情理并重的话语后,三方当事人都受益匪浅,均表示会在赔偿金额的问题上重新慎重考虑。正所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调解员情理结合的劝导下,最终张某一家与该项目两名负责人就赔偿数额、道歉方式、迁坟等事宜上达成一致,两名负责人立即支付张某一家4万元现金,并表示深深的歉意,握手言和。后期张某一家也会依照协议履行约定,把祖坟迁到其他地方。

【案例点评】

从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来看,在民法上,只有“人”才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死者不再享有民事权利,因此对于自己的坟墓也就不享有所有权。但是对于死者的近亲属而言,是否修建坟墓,修建在何地、何时搬迁等,是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的。 在调解方法上: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德感人、修复和谐的人际关系。发扬换位思考的方法,以巧妙侦察人的心理特征为前提,时刻把化解当事人矛盾放在第一位,努力为搭建文明和谐法治的新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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