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对衷某财追索劳务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衷某财于2019年2月28日开始为李某提供家具加工工作,工作地点位于李某在大岭山开具的家具加工厂,每月劳务报酬为2500元。李某及其所开具的家具加工厂均未与衷某财签订劳务合同。由于李某长期拖欠劳务费用,衷某财于2019年8月14日从案涉家具加工厂离职。此后,衷某财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李某催款,但李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支付劳务报酬。 因此,衷某成(衷某财的儿子)在中国法律服务网“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反映了该欠薪问题。东莞市法律援助处于2020年10月21日接到广东省法律援助局转来的《关于办理衷某成欠薪问题的函》后,立即致电求助人衷某成了解情况。衷某成称被欠薪的是其父亲,他替父维权,并表示衷某财曾于2020年6月1日自行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岭山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但仲裁庭以衷某财发生案涉争议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为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对本案不予受理。随后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大岭山办事处工作人员与衷某成约定于2020年10月23日早上到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大岭山办事处面谈,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 2020年10月23日,衷某财到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大岭山办事处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衷某财的申请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十项的规定,同日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大岭山办事处将该案件提交给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审查。经审查批准,东莞市法律援助处于2020年10月26日决定给予衷某财法律援助,并于同日指定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陈朝晖律师担任衷某财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了衷某财,并就案件情况了解了如下内容:衷某财此前已提交给仲裁庭的仲裁请求及证据;案涉家具加工厂的工商登记信息;何时入职,何时离职,是否有签署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其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其每月劳务报酬标准是多少,劳务报酬构成如何,一共发了多少报酬,尚欠多少报酬。 承办律师在了解上述情况、查看资料后,根据衷某财的要求,结合衷某财提供的证据后,对本案作了如下分析:一是确定案由为劳务纠纷。根据衷某财提供的身份证、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案涉家具加工厂现场图片、其他工友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来看,本案属于劳务纠纷。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约定”,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衷某财与李某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衷某财已为李某提供了家具加工的劳务,且李某也在微信和电话录音中多次确认尚欠衷某财的劳务报酬为13000元。 承办律师对案件更深一步了解时,发现了另外一个难点:即被告主体应当是谁?承办律师通过受援人衷某财的了解、工商登记系统查询等方式,均未能确定李某在大岭山镇所开设的家具加工厂的经营工商登记信息,也就是说根本就不存在用人单位,因此也就不能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在实务当中,劳务关系的建立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而在本案中衷某财也确实是受李某的委托为其提供劳务的,因此李某本身就可以确定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也即劳务合同的主体之一,可以作为明确的被告。 据此,在承办律师的协助和建议下,衷某财于2020年12月8日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支付劳务费13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2021年4月1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办律师出庭参与了庭审活动,并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衷某财于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8月14日为李某提供了劳务,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仅口头约定每月2500元的劳务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衷某财与李某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衷某财已为李某实际提供了劳务,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该劳务合同已经成立。 2.李某应当向衷某财支付13750元的劳务费,后衷某财与李某沟通时,自愿放弃部分劳务费用,明确李某仅需支付13000元的劳务费,李某已承认其对该13000元劳务费负有支付义务,有相应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佐证。 3.经衷某财确认,李某已于2021年2月10日和3月31日支付了2500元劳务费。 庭审中,经过多次沟通协调,衷某财和李某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愿意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此事。经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岭山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均同意,被告李某支付原告衷某财劳务费10500元以完全了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述款项,被告李某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完毕。二、原、被告均同意,若被告李某未按本调解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衷某财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受理费,原告衷某财已预交,由原告衷某财承担。四、原告衷某财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同意不再就本案事实追究对方的其他民事法律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021年10月18日,衷某财成功收到了10500元的劳务报酬。

【案件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本案的案由。由于申请人衷某财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案涉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申请劳动仲裁。据此,承办律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判断本案案涉关系应通过劳务关系进行处理。 现实中,这样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相较一般的劳动者而言,已达退休年龄的老人在遇到拖欠工钱时维权难度更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难以认定是劳动关系,因此丧失了申请劳动仲裁这一项有力的维权措施,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但诉讼往往存在耗时长、成本高等问题,使大多老人望而却步。对于劳动者而言,尤其是已达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在外做工时要具备法律意识,要注意签署书面劳务合同,注意选择有资质、合法经营的单位企业,平时保留好做工的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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