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天津于2011年8月16日成功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运动会的主办权,第十三届运动会于2017年8月在天津市举行。2016年7月3日下午,第十三届运动会会徽、吉祥物正式亮相,该会徽、吉祥物由天津美术学院设计、创作。同时,受全运会组委会的邀请,天津美术学院亦为第十三届运动会出具视觉形象设计方案,包括会徽与全运会名称标准组合、吉祥物竞赛项目形象、体育图标、口号、核心图形、辅助图形、二级标志、火炬、圣火盆、火种灯、服装、奖牌、颁奖台、证书及主形象海报等内容。 天津美术学院初步完成视觉形象设计方案后,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为全运会形象设计出具《第十三届全运会知识产权法律意见书》,为视觉形象设计提供法律保护方案,保障全运会知识产权的依法管理、使用及保护。
【争议焦点】
1、第十三届全运会视觉形象设计之知识产权来源及归属; 2、视觉形象设计知识产权之权利范围、内容; 3、上述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主要程序及优化选择适用。
【律师代理思路】
首先,律师了解到,《第十三届运动会视觉形象设计方案》系天津美术学院受邀设计、创作,因此天津美术学院系上述视觉形象设计之创作人,第十三届运动会组委会应通过与其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同时,运动会组委会亦应获得上级机关批准及授权的证明文件,从而成为第十三届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 其次,第十三届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应采取广义解释,即第十三届运动会组委会所享有的与第十三届运动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等专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第十三届运动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会歌、会旗、火炬、奖牌、纪念章、纪念品等;运动会申办机构的名称、申办标识、申办口号和其他标志;运动会组委会的名称、徽记、域名和其他标志; 运动会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举办的艺术表演、拍摄的影视宣传片、策划的开幕式和闭幕式创意方案、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和创作的其他形式作品、宣传品等等。 再次,第十三届运动会知识产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保护,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版权登记;申请专利;对商业秘密釆取保密措施;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注册域名;在各类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条款等等。 最后,鉴于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程序、时间、保护力度的差异,在权利保护具体途径的选择上,可以在全面保护的原则及精神上,侧重注册特殊标志、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版权登记、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商业秘密等保护途径的适用。
【案件结果概述】
根据律师提供的《第十三届全运会知识产权法律意见书》及与第十三届全运会组委会的共同研讨,组委会已通过与天津美术学院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确定组委会系第十三届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鉴于全运会组委会筹备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各方面的工作还很繁重,任务还很艰巨,组委会确定第十三届运动会知识产权采取以全面保护为原则,以防御保护为重点的管理途径,力争使第十三届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第七条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当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二)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三)特殊标志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四)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五)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第十三届运动会会徽、吉祥物等视觉形象设计符合申请特殊标志的赛事条件。同时,“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是申请注册特殊标志的必要条件,在第十三届运动会中,天津市法制办应为制定该管理办法的权力机关。因此,是否采取注册特殊标志的保护措施应综合考量文件出具、申请时间、保护期限及保护力度等进行整体判断。
【案例评析】
随着我国国力的日益提升,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极大丰富的同时,更是促进了人们对文化生活的需求,大型体育赛事凭借自身的魅力吸引了国人的目光。 体育赛事中涉及到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在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仍然处于刚刚起步时期。北京奥运会期间,北京工商部门共查结商标假冒侵权案件1262起,罚没款1472万元;奥林匹克标志案件 378 起,罚没款 481 万元。2009 年 1 月至 2010 年底,执法部门共查处侵犯广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案件 145 件。由以上数据得知,我国体育赛事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并不乐观。薄弱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同蓬勃的体育赛事之间存在巨 大的差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体育赛事的快速发展。 视觉形象设计是一个赛事最直接被公众认知和熟悉的要素,是赛事重要的组成部分,如名称、标志、会徽、吉祥物、火炬、奖牌、宣传口号等。对于普通群众而言,接触到与会徽、吉祥物相同或相似的形象,极易被误导,同该项赛事建立主观联系,进而产生购买、消费行为。因此,大型赛事的视觉形象设计知识产权极易遭受侵犯。 在律师为第十三届运动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视觉形象设计初稿出具后,律师第一时间为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使得知识产权管理有据可依。同时,知识产权具有多重保护的特性,在筹备期限紧张、准备工作复杂的客观条件下,选择哪种程序途径可以最大力度、最有利于保护全运会知识产权,亦是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重点考量的焦点。最终,全运会组委会确确立以全面保护原则,通过著作权等方面进行防御性保护。同时,律师建议组委会从合理统筹的角度出发,联合行政执法部门,形成跨部门的联合保护机制。加强组委会与知识产权相关各行政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局、工商管理局、公安、海关、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之间的紧密联系,建立维权监控及协作机制。
【结语和建议】
我国虽然已经开始注重对体育赛事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是仍存在严重不足。现阶段,全国性体育赛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成效远远落后奥运会、青奥会等国际大型赛事。我们建议,体育知识产权作为赛事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当受到管理及保护,应加强各部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从司法、行政等方面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赛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目前,我国体育赛事正在迎来一个全面发展的时期。体育赛事既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又有政府政策上强有力的支持。知识产权迸发的强大影响力既促进着体育赛事的发展,亦导致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我们只有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使用及保护,才能使知识产权持续、稳定的发展,更为体育事业提供助力与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