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日11时10分,武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郑常路10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郑常路104省道67公里100米处时,被何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撞倒,致武某受伤、车辆损坏。武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颅脑损伤、额面部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腹部损伤、右足第5跖骨骨折。武某住院38天,支付医疗费共计23667.2元。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武某的颅脑损伤、胸部损伤、脊柱损伤三处均构成十级伤残。河南省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武某不负事故责任。另经查明,何某的事故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合同期限内。因何某、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调解未成功,武某的损失未得到赔偿。 博爱县法律援助中心得知武某向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后,工作人员驱车二十公里赶到武某家中,上门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了解到武某是年近七十岁的老人,常年以捡废品、收售废品维持生活,系博爱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博爱县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武某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以免予经济状况审查,所涉案件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法律援助受理范围,遂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于2019年5月24日指派博爱县方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宋庆鹏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武某对案件的陈述以及具体的诉求,查看了武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并详细告知其诉讼风险。在此基础上,承办人认真查阅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现有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赔偿纠纷,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是要进一步收集相关事实证据,以便充分了解掌握案件事实;二是要理清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主体,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三是要找准法律依据,从受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合理计算各项损失。承办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掌握的相关证据确定了诉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和计算标准计算武某的各项损失,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博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上述证据材料。 2019年6月5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1.武某虽然超过60周岁,但武某受伤前身体健康,仍然从事有收入的劳动,并且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于武某收购废品途中,所以,武某存在误工损失。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规定,被告应当支付武某误工费。2.武某病历显示为1级护理,其子陪护有事实依据,陪护人员也无需到庭,陪护人员实际损失的证据收入虽然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武某护理费诉请合法性。3.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期间,公安机关可以作为鉴定或评估的委托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致残或财产损坏进行鉴定或评估,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承办人的部分代理意见。2019年6月10日,博爱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武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9850.99元。2019年7月1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公司一次性将赔偿款支付给武某。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武某要求的误工费是否应该支持以及武某提交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客观公正性、程序是否合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为解决这些问题,法律援助承办人多次到受援人家中了解案情,多方收集证据材料,查找具体法律法规,据理力争,当庭发表了详细的代理意见,为受援人的胜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本案中,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体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人性化和便民化,案件最终的胜诉彰显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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