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婚姻财产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男)与韩某(女)经人介绍于2017年4月28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当时由于韩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仪式后不到三天的时间,韩某找各种理由对张某发脾气,并声称“不愿意跟张某结婚”。到第三天的时候,韩某便收拾好衣物从张某家中逃离,张某四处寻找中发现,韩某被一辆轿车接走。张某通过报案,四处打听,最终还是寻找未果。而先前韩某及父母先后向张某索取礼金及其财物达210520元,现如今双方父母无法通过协商来解决此事。张某认为,韩某借婚姻向张某索取大量财物,其行为给张某及家人造成了人财两空的境地。无助之下,张某提出诉讼,希望门源回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帮助讨回彩礼款。 2017年5月16日,门源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认为该案属于法律援助范围,遂即启动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决定立即受理此案,并提供援助。 代理人先后两次深入韩某所在的村委会及派出所了解情况,得知韩某及韩某父母等人经常以结婚为目的骗取巨额彩礼。代理人和张某随后到门源县刑警大队进行报案,经过刑警大队的审查,该案因缺乏证据,无法构成诈骗罪。于是,受援人以婚约财产纠纷对韩某以及韩某父母等人提起诉讼。随后,代理人再次到张某、韩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调查,证实了韩某嫁入到离开张某家的具体时间、彩礼金额等,也有证人证实此事的真实性。 通过调查取证,代理人证实了韩某等人的恶劣行为确实造成受援人人财两空的境地,认为韩某等人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之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代理人依据以上法律,确定韩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017年7月10日,案件如期开庭。庭审中,代理人出具《调查笔录》及《证明清单》一份,证实了彩礼的数额。证人朱某出庭作证,证明其作为媒人,张某所送彩礼经其手送于三被告,具体数额为:订婚现金10万元、大礼现金39000元。韩某质证认为,证人朱某当庭证言属实。三被告向法庭出具一份《住院费用结算单》,证明张某于2014年2月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单纯性精神分裂症。 法院经过审理,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判决:1、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1350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合计30.13克);2、被告韩某的个人财产(陪嫁物)电视机一台、大衣柜一个归其所有,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韩某返还。

【案件点评】

本案中,张某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之后的家庭生活苦不堪言。而当事人又没有主动保留给付彩礼的证据意识和习惯,从而导致在诉讼中举证不完善。按常情常理来看,张某方为促成这门婚事,张某举证的次数及彩礼中包含的现金和酒、茶、糖、衣服和化妆品等更贴近农村习俗,韩某收到张某的现金及财物属于彩礼,与一般意义上无条件的赠与行为是不同的,不属于赠送性质,故韩某应当返还全部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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