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交通事故案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8日下午,家住江西省玉山县的蔡某在骑电瓶车回家的路上与行使而过的小型私家车相撞受伤。蔡某与私家车主就医疗费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想通过民事诉讼途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7年5月初,蔡某来到衢州务工时听说交通事故赔偿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免费打官司,而且在衢州的赔偿标准比在江西更高。所以蔡某向衢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援助申请。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蔡某于2017年5月初来衢务工,事故发生地在江西省玉山县,所以蔡某的经常居住地与事故发生地均在江西省玉山县,不属于衢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管辖范围。

【法律依据】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蔡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到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衢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蔡某的援助申请不予受理,告知办理法律援助所需材料,指引蔡某到江西省玉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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