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戒毒人员秦某教育矫治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例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戒毒条例》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为进一步完善戒毒措施,鼓励吸毒成瘾人员主动戒毒,2014年5月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安徽省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规定(试行)》,明确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实行协议管理,戒毒期限半年至两年,确定了4个接受自愿强制隔离戒毒的定点场所。 在工作实践中,入所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他们的家庭环境、戒毒动机、戒毒信心、年龄结构有一定的共性,呈现“三多两低”的特点,即吸食合成毒品人员的人数较多,精神障碍类人员较多,有明显暴力倾向的人员较多,年龄普遍偏小,独立自主意识不强,认知水平不高。教育矫治中,要充分考虑他们的个性特质、内在诉求,借助家庭力量、人文关怀、民主管理措施激发他们的戒毒动机,让他们有信心、有勇气改变自己。本案例是一名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教育矫治案例。

【案例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戒毒人员秦某,男,23岁,安徽池州人,未婚,无固定职业,园林专业本科学历。家中独子,幼年时母亲患病去世,父亲是国家行政机关副处级领导干部。秦某大学毕业后,因求职过程不顺,遂自暴自弃,在与社会闲杂人员相处时沾染上毒品。秦父担心自己的政治前途受到影响,经多方协商,2015年12月,秦某在父亲陪同下与公安机关签订协议,自愿接受为期一年的强制隔离戒毒。 入所时,秦某精神状态较差,说话语无伦次,经过两周生理脱毒后,精神状况有好转,有抵触情绪,自称是在“头脑”不清醒时被父亲“哄骗”签订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协议的,多次与民警纠缠,扬言如果父亲不将自己接回去,在戒毒所内发生任何意外,都是民警的责任,计划采取极端方法离开戒毒所。 (二)问题分析 1.戒毒意愿不强。秦某认为自己是在父亲的“哄骗““诱导”下接受自愿强制隔离戒毒的,自己并不想进来,导致产生逆反心理。秦某父亲自己工作繁忙、无暇顾及对秦某的管束,不得已采取送秦某进行自愿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也没有正确的教育引导。 2.对戒毒所管理制度有抵触。由于秦某的戒毒动机不强,对吸毒危害性、违法性没有清醒的认识,导致其角色定位不准,自认为高人一等,再加上从小在单亲家庭中长大,过着“我行我素”的生活,不愿受到严格约束,不配合民警的教育矫治。 3.戒毒协议约束力不足。在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戒毒所能够采取的惩戒手段不多,力度也有限,这导致秦某在多次不服从民警管理后,并未真正认识到违纪的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对抗民警的“自信”。 (三)矫治方案及实施 根据秦某的思想动态,结合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民警在全面摸排、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会商制定矫治方案,依据缓和秦谋抗戒情绪、修复亲情关系、增强自我约束和强化戒治信心的思路对其进行教育矫治。 1.建立矫治互动机制,缓和对抗情绪。考虑到秦某强烈的抵触情绪,为激发他主动戒毒的原动力,抚慰心灵,转变对抗立场,民警改变以往询问式的个别教育方式,要求秦某定期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且汇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民警根据秦某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引导,及时予以反馈。在一次次的互动交流中,秦某的对抗情绪明显减弱,认同了民警的管理及要求,增加了对民警的信任度。 2.建立矛盾化解机制,修复亲情化解症结。秦某对父亲充满怨恨,认为是父亲哄骗自己,在自己头脑不清醒时“被自愿强制隔离戒毒”,而秦某的父亲更是恨铁不成钢。为化解矛盾,修复亲情,民警鼓励秦某通过自我反思,承认错误,主动化解与家人之间的矛盾。民警积极与秦某父亲以及当地公安机关联系,邀请秦某父亲、公安民警、公益律师来所进行座谈。在座谈中,律师向秦某详细介绍了国家对吸毒人员的戒毒措施,如根据《禁毒法》规定,秦某如果不采取主动接受自愿强制隔离戒毒,将可能会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在出所后还要接受不少于三年的社区康复。秦某在了解相关政策后,充分理解了父亲的“劝导”行为,向父亲表达了歉意,表示会珍惜这次机会,好好戒毒。秦父也答应在秦某戒毒的期间,经常来所探访。内心症结的化解,让秦某实现“被自愿强制隔离戒毒”到自愿戒毒的思想转变。 3.建立双重管理机制,增强自我约束。秦某在思想上虽有了很大的转变,但由于从小母亲去世,父亲因工作原因无暇照顾,习惯于无人管束的生活。为此,民警通过戒毒人员自我管理和民警适当干预的双重管理机制,增强秦某等自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自我约束力。通过民主选举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并参照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加以完善。原则性和规范性的问题由民警处理,对于一些小矛盾、小纠纷及业余活动组织均由“民主管理委员会”进行协调和组织,民警只进行适当的引导。由于秦某具有本科文化,且善于表达,在民主选举时以高票当选调解委员。秦某在履职期间,成功化解了多起纠纷,自我约束力明显增强,遵规守纪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得到强化。 4.建立双向交流机制,强化戒治信心。在秦某戒毒期限还剩三个月的时候,为增强他的社会适应能力,民警根据秦某的自身条件及现实表现,推荐食堂炊事员、卫生保洁员、绿化维护员等多个后勤岗位供其选择。秦某选择与自己园林专业有联系的绿化维护员。在从事场所绿化维护中,秦某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特长,积极向民警建言献策,工作表现突出,得到民警的认可和其他戒毒人员的好评,秦某也从中看到自己的才能,自信心进一步增强,对未来充满了期待。 (四)矫治效果 通过教育矫治,秦某深刻认识到自己吸毒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家人劝其主动戒毒的初衷,戒治后期情绪较为稳定,对抗情绪消除,各方面表现良好。在所纪检部门对其进行解戒前谈话时,秦某表示:“感谢父亲的良苦用心,更要感谢民警对我的包容和不放弃,让我在迷茫中找到了方向,出所后我一定要严格约束自己,决不再吸毒,不辜负父亲的期望和民警的辛勤付出”。

【案例思考】

对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的最大区别在于自愿性的特点,如何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激发内在戒毒动机是矫治自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重要突破口。 (一)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 家庭、社会与戒毒所三方联动,协调配合,避免出现家庭的“一送了之”、社会的“一劳永逸”、戒毒所的“一厢情愿”。对于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他们的戒毒意愿与家人的压力、自我的期待等密切相关,相对于其他戒毒人员,他们有更强的戒毒动机,社会支持系统也更为完善。建立戒毒所、戒毒人员家庭、社会的有效联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是成功矫治戒毒人员的重要前提。 (二)营造宽松和谐的矫治氛围 在坚持依法管理的前提下,积极推行戒毒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制,有效激发戒毒人员自我约束的意识,营造相对宽松的戒治氛围,最大限度地激发其内在戒毒动机,减轻民警管理压力,提升教育矫治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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