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调解的接受遗赠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洑某与前妻离婚多年,唯一的子女也跟随前妻生活,洑某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洑某体弱多病,其生活和住院治疗一直是由干女儿刘某、王某夫妇共同照料。有鉴于此,洑某临终前,请人代书遗嘱打印成文,洑某和两个见证人及洑某的儿子均在打印遗嘱上签名,洑某在遗嘱中将其名下坐落在常州市茶山乡群力村委的房产遗赠给刘某、王某夫妇并要求刘某、王某夫妇处理其后事。洑某死亡后两个月内,刘某、王某夫妇持洑某的遗嘱要求洑某的儿子配合办理遗产转移手续,洑某的儿子虽然在遗嘱上签过名,但对其父亲未将遗产遗留给自己,心中多少有点不爽而迟迟不愿配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五月刘某、王某夫妇来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准备起诉洑某的儿子,要求分割洑某的上述遗产。根据常州公证处与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今年三月签订的家事审判与公证服务对接合作协议的约定,案件移送到公证处在法院服务大厅开设的“诉调对接工作室”,工作人员经过了解发现双方矛盾并不激烈,存在调解和好的可能,经征得双方同意,将此案移交常州公证处调解处理。公证处对此“常州公证与法院诉调对接第一证”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工作预案,指派经验丰富的公证员负责此案。 承办公证员接手此案后,立即与矛盾双方分别谈话,了解各自的诉求,向遗嘱见证人及知情人了解情况,从而确认遗嘱的效力并准确判断双方争议的焦点。据了解洑某的儿子虽然对其父亲的做法有所抵触,但对其父亲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及效力并无异议,对刘某夫妇一直照料其父洑某生活的事实并不否认,对刘某夫妇全力处理洑某的后事履行遗嘱所附义务也心存感激。刘某、王某夫妇考虑到洑某的儿子是洑某的唯一子女,在其父亲生前父子关系也有所好转,表示如果洑某的儿子配合办理转移遗产的手续,则愿意给予洑某的儿子一定的经济补偿。而矛盾的焦点在于双方在补偿的时间上存在分歧,一方担心先给予补偿对方不积极配合遗产转移,而另一方担心先配合办理遗产转移对方不兑现补偿。在了解双方的诉求和矛盾的焦点后,承办公证员认真分析案情,精心设计解决方案。首先向双方介绍《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双方进行详细释明。针对双方对于是先办接受遗赠手续还是先进行补偿争执不下的实际情况,提出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和受益人接受遗赠同时办理的“协议+公证”的解决方案,这一既尊重双方意愿又兼顾双方利益的建议得到了当事双方的认可。承办公证员应双方的请求代为起草了补偿协议,刘某夫妇自愿给予洑某的儿子适当补偿,洑某的儿子自愿配合刘某夫妇办理接受遗赠公证,双方握手言和,顺利签署了协议,一起本来对簿公堂、亲情面临分崩离析的家庭矛盾得以圆满化解。据悉,刘某、王某凭公证处出具的《接受遗赠公证书》已经顺利办结了遗产转移手续。 此次通过公证主导调解解决家事纠纷的成功实践,是常州公证处与天宁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后的一次有益尝试,不仅在常州是首次,在省内也不多见,对公证参与多元化解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诉调对接工作室设立大半年来已经成功分流了数十件案件,除两件因调解不成功而出具法律意见书外,其他均通过公证手段解决了纠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也很好地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充分发挥了公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常常证民内字第XXXX号 受遗赠人:刘某,女,一九XX年六月二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XX,现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浦北新村XXXX。 王某某,男,一九XX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XX,现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浦北新村XXXX。 遗赠人:洑某某,男,一九XX年九月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XX,生前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XXXX。 公证事项:接受遗赠 受遗赠人刘某、王某某因接受遗赠人洑某某的遗赠,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向我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一、刘某、王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洑某某的户口注销证明; 三、遗嘱; 四、证人证言; 五、户籍底档; 六、洑某某的离婚档案; 七、刘某、王某某的结婚证; 八、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九、宅基地使用证。 本公证员已向公证申请人告知办理该项接受遗赠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已经在本公证员面前签字对此予以确认。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所作的陈述均真实无误,如虚假或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经济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遗赠人洑某某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在常州市死亡。 二、遗赠人洑某某于一九九〇年十一月九日离婚后至死未再婚;洑某某仅生育一个子女:儿子洑某甲;洑某某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 三、据申请人刘某、王某某称:遗赠人洑某某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遗赠人洑某某生前立有一份代书遗嘱(复印件见附件一),表示将其所有财产遗赠给刘某、王某某,并由刘某、王某某处理其后事问题。遗嘱见证人洑甲、洑乙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来到我处,证实上述遗嘱确为洑某某在其神智清楚下本人所立。 四、洑某某的儿子洑某甲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来到我处,证实上述遗嘱确为洑某某在其神智清楚下本人所立,表示对上述遗嘱内容无异议。同时确认法定继承人中没有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且对洑某某生前无其他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根据洑某某的离婚档案、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记载、朱某某(系洑某某前妻)的声明(复印件见附件二),并经我处核实:坐落在常州市茶山乡XX村委XX的不动产,系洑某某生前遗留的个人财产。 六、刘某、王某某表示其于洑某某死亡后两个月内已经表示要求接受上述不动产的遗赠。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洑某某的儿子洑某甲确认申请人刘某、王某某为洑某某处理了后事,并表示尊重洑某某的生前意愿,对上述不动产遗赠给刘某、王某某无异议。刘某、王某某与洑某甲达成协议,刘某、王某某自愿给予洑某甲适当补偿。 七、申请人刘某、王某某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表示愿意接受遗赠人遗赠的财产。 综上,兹证明遗赠人洑某某生前遗留的坐落在常州市茶山乡XX村委XX的不动产为刘某、王某某夫妻所有。 附件一、遗嘱复印件 附件二、声明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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