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跨国购房疫情致违约 赋强公证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9日,赵大在美国XX公司工作的儿子赵小小与湖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在湖排屋一座,总价376万元,已支付首付115万元,尚余261万房款待付。按约定2020年2月7日前未办妥按揭或未能支付剩余房款的按逾期违约处理。 因时值疫情阻隔,赵小小因工作出色被公司本部调往瑞士苏黎世分部工作,而赵大又探亲在苏黎世,故相关房贷及支付余款事宜因无法联系到购房人及近亲属而耽搁下来。房产公司几经催付未有音讯,无奈之下于2020年5月21日诉诸吴兴区人民法院。 院领导考虑到本案系房产买卖纠纷,且购买方非拒不支付房款情况,遂现登记暂不立案,并第一时间委托驻康山法庭的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公证处公证调解员费XX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接到调解任务后,现联系购房人及近亲属,发现都在国外,随后联系到购房人赵小小的舅舅沈某,告知其一旦立案后可能造成的征信后果。舅舅沈某高度重视,当夜联系赵小小及赵大。赵大一周内赶回国内请求诉前调解。 2020年6月18日,经公证调解员组织地产商和购房者代理人反复深入调解,最终双方迅速达成协议,购房合同继续履行,赵大承诺于本月底付清购房全款261万元,并承担违约金一万元。开发商表示不放心,请求公证机构为付款协议书在法院当场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赵大慨然同意,并愉快了支付了全部公证费用一万元。至此,赵大家庭免除了本可能因诉讼产生的一场征信危机,而开发商因为调解使原合同能得以继续履行、购房人付清全款,购销双方皆大欢喜,一个房产销售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公证处自2019年3月1日于湖州在吴兴区人民法院首开公证司法辅助试点工作以来,已协助法院调处各类民商事案件486起,其中调处成功278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107起,每案为当事人缩短诉讼时间近一个月,涉及金额9834.5万元,为企业、单位及公民挽回经济损失1046.5万元,共收到感谢锦旗28面,有关工作受到最高法院、省高院、市中院的充分肯定,调解经验被相关法院内刊多次专题介绍刊登,试点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公证书格式】

付款协议书 甲方(售房人、债权人):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现居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联系方式:XXX。 乙方(购房人、债务人):赵B,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XXX,现在瑞士苏黎世工作。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赵C,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地址:XXX,现居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联系方式:XXXX。 甲乙双方因购房合同发生纠纷,经调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保障甲乙双方合法权利前提下,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房款支付事宜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约定由乙方自愿支付甲方购房款XXX万元,逾期违约金X万元,合计XXX万元,定于XXXX年X月XX日前付清。 第二条双方约定,若乙方届时不能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以到期未支付购房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甲方支付自XXXX年X月X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第三条双方约定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均通过XXX公证处的提存账户交付,乙方应当在规定的上述期限内以债务人名义将上述款项依据协议规定期限按时汇入公证处提存账户(提存账户用户名:XXX公证处,开户银行及对应支行:XXX,账号:XXX)中,XXX公证处在收到该笔款项X日内汇给甲方(账户用户名:XXX,开户行:XXX,账号:XXX)。如果乙方不按照此约定履行,即XXX公证处将按照收到或者没有收到的款项和利息损失按实出具执行证书,此条约定也即是债务核实约定。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协议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乙方承诺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及相关协议项下义务时,自愿接受XXX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此,乙方无异议。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乙方)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不能按约支付全部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甲方将会向XXX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XXX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条 公证费10000元,由乙方依法缴纳到公证处指定银行账户。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另提供一份给XXX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甲、乙双方自愿签署本协议,并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意义均有无误的理解,甲、乙双方保证本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愿意对本协议条款所引起的所有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签字、捺印): (签字、捺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XXXX年X月XX日 协议签约地:XX法院XX法庭XXX调解室 公 证 书 公证书号 申请人: 甲方(售房人、债权人):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现居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联系方式:XXXX。 乙方(购房人、债务人):赵B,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X,现在瑞士苏黎世工作。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赵C(购房人的父亲),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地址:XXXXX,现居住: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联系方式:XXXX。 公证事项:赋予付款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 当事人某公司的代理人A及当事人赵B的代理人赵C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付款协议书》公证并申请对该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上述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付款协议书》。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签订《付款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在本公证员向当事人某公司的代理人A以及当事人赵B的代理人赵C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约定本协议经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甲方的债权未受清偿时,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编者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方愿意无条件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还对本处应甲方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方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履行方式通过XXX公证处提存账户履行,XXX公证处按照实际到账款项出具执行证书。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某公司的代理人A、乙方赵B的代理人赵C于XXXX年X月XX日来到吴兴区人民法院康山法庭210公证调解室,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署了前面的《付款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编者注:现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编者注:现为《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协议上甲方XXXXX公司的单位印鉴以及代理人XXX的签名、捺印和乙方XXX的代理人XXX的签名、捺印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编者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付款协议书》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X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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