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3日-9月27日,朱某等9人一起为某单位承建的某项目水电班组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单位先支付朱某等9人劳务工资15万元,剩余15万元未支付。因大家都急需用钱,故朱某先将单位支付的15万元分发给其他人回家,朱某跟李某留下来继续追索剩余的劳务工资。因一直未付,万般无奈之下,于2019年5月8日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帮助讨要15万元劳务工资。第十一师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工作人员初步审查了朱某等2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及其他资料,认为朱某等2人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八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农民工纠纷案件”,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且对农民工免于审查经济困难。决定为朱某等2人提供法律援助,遂指派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路法律服务所办理此案。 承办人接到指派后,立即安排接见受援人朱某等2人,及时向他们了解拖欠劳务工资的详细情况,并清楚告知朱某等2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朱某等2人表示他们愿意让承办人代理该案件。随后承办人分别跟项目承建单位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联系核实相关情况。项目承建单位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对朱某等9人于2018年4月13日-9月27日在该单位承建的某项目水电班组提供劳务这一事实表示认可,但是对朱某等2人所述“剩余15万元劳务工资未支付”存在争议。据项目承建单位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陈述,当时朱某等9人的整体工程量劳务工资大概在30万元左右,但朱某等9人未把该工程干完。按照已干工程进度计算大概只完成了24万元的工程量,故尚余9万元未支付。因单位跟朱某等人因该劳务费金额存在争议,一直未达到统一,故未支付。 了解完详细情况后,承办人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努力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该笔劳务工资数额根据完成工作量重新计算,最终结果为朱某等9人为该项目提供劳务的劳务工资总额为24万元。除去之前已结清的15万元,尚欠朱某等人9万元劳务工资。站在朱某等人的角度,承办人积极沟通项目承建单位负责人,认为朱某等人剩余劳务工资拖欠了那么长时间,且他们在外打工也不容易,希望单位在决算金额的基础上额外补偿朱某等人部分金额。最终单位同意了承办人的意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项目承建单位于2019年6月底前支付朱某等人剩余劳务工资10万元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案存在的问题是当事人双方对劳务工资的金额存在争议,没有达成统一,造成农民工工资的拖欠。承办人通过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就劳务工资金额进行重新决算,最后达到统一。同时,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承办人在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时一定要站在农民工的角度,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努力为农民工争取最大的利益,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