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夫妻财产协议书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马女士与英国籍男子F结婚已有十年,马女士名下有三套房产。据马女士自称:该三套房产是其本人出资购买及继承父辈的遗产所得。涉外婚姻因地域的问题,聚少离多,唯恐婚姻变动会影响财产的分配,马女士与丈夫F协商一致后要求对上述三套房产的归属订立夫妻财产协议书。本公证的难点在于马女士的丈夫F是英国籍人,不通晓中文,必须让丈夫F清楚的了解、明白和知晓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以及夫妻财产协议书的内容和签订协议的法律后果。公证员办理该公证时采取运用了如下的操作方法:一是由当事人聘请一名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的翻译员。该翻译员需有翻译资格证书,翻译员必须从办理公证的申请到公证受理全程参与,担任现场翻译;二是马女士的丈夫F亲笔签署同意书,同意由X翻译员作为其办理协议公证时的现场翻译;三是翻译员签署承诺书,承诺在担任公证现场翻译时做到如实翻译,并保证对翻译过程中知晓的当事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四是双方商榷好的协议书须提交中英文版本;五是公证员与马女士、其丈夫F的谈话笔录分别、单独进行,避免相互干扰对方的意思表示,并明确知晓中英两国夫妻财产相关法律的解释。双方对公证员提问,以亲笔书写的方式回答。翻译员当场同步翻译。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涉外婚姻、再婚现象越来越多。涉外婚姻、再婚的家庭最为担心的是财产,如果财产处理不好会引发家庭不和、子女等系列纠纷。运用公证手段对财产协议进行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可以解除父母、儿女的后顾之忧,促进家庭的团结。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桂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马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 FXXXX,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国籍:英国,护照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申请人马某与FXXX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办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申请人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申请人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订立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合法。 兹证明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申请人签订协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X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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