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裁定书(变卖用)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9 阅读量:0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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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年××月××日以(××××)……执……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因……(写明变卖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用。

2.变卖被执行人知识产权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0条。

3.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份凭证(股票)变卖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

4.变卖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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