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报告(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用)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9 阅读量:0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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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延长……(写明当事人及案由)

一案审理期限的报告

 

 

(××××)……民初……号

 

院长:

我院于××××年××月××日立案的……(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到××××年××月××日届满。但因……(写明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原因),不能如期结案,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延长审理期限×个月,至××××年××月××日。

请审批。

 

附:案件延长审理或者执行期限审批表一份

 

审  判  员   ×××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审结,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用。

2.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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