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裁定书(暂缓执行期届满后执行担保人财产用)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9 阅读量:0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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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担保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因×××提供了……(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执……号暂缓执行决定。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或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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