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裁定书(责令有关单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已到期收益用)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9 阅读量:0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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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处有已到期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有关单位名称)应于收到本裁定书后××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1款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对已到期股息、红利等收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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