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市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划定和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擅自改变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主管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各自职权,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巡查工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进行各类违法活动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技术支持单位:深圳市大数据资源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0755-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