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渔业港区管理规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第一章 总则

(四)沙井渔港区:南起沙井镇下冲处(即民主中),北至上冲口水域。

第二章 船舶进出港

(四)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第三章 港内停泊

第十一条 船舶需要靠泊渔业码头作业,应事先向码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始得在指定泊位靠泊。装卸完毕后应及时离开,不得无故占用码头泊位,不得在码头堆放货物。

第四章 港口管理

第二十条 在紧急情况下,渔监有权调度在港船舶进行海事救助,船舶及其人员应当服从。

第五章 海损事故及违章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渔监的处罚决定不服者,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农业局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继续执行。

第六章 附则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技术支持单位:深圳市大数据资源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0755-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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