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四)沙井渔港区:南起沙井镇下冲处(即民主中),北至上冲口水域。
第二章 船舶进出港
(四)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第三章 港内停泊
第十一条 船舶需要靠泊渔业码头作业,应事先向码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始得在指定泊位靠泊。装卸完毕后应及时离开,不得无故占用码头泊位,不得在码头堆放货物。
第四章 港口管理
第二十条 在紧急情况下,渔监有权调度在港船舶进行海事救助,船舶及其人员应当服从。
第五章 海损事故及违章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渔监的处罚决定不服者,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农业局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继续执行。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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