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规定》的决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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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

若干规定》的决定

(2023年2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限制交通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交优先、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将第五条中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政府法制”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司法”。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道路建设、管廊建设、地铁建设等大范围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科学规划作业时限及作业范围,需要对相关城市道路限制交通的,应当在施工前十五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将第二款修改为:“施工作业未能在限制交通时限内完成,需要继续限制交通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及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延长限制交通时限的申请,并向社会公开延期事由。”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施工的,应当告知道路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擅自施工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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