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Word 版下载(夸克网盘):https://pan.quark.cn/s/18550d5d97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