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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铜仁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2025年2月27日铜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铜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铜仁市地方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修改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第二款中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修改为“设区的市”。
二、第六条第一款句末增加:“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三、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法规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小组”;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工委组织起草。”
五、第十三条句末增加:“并提交提请审议的议案”。
六、第十五条中的“45日”修改为“三十日”。
七、第十九条句末增加:“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八、第三十一条中的“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修改为“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九、第四十二条中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修改为“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十、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要求或者提出相关法规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要求。”
十一、第四十五条中的“法工委”修改为“法制委员会”。
十二、原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地方性法规”后增加“和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法规解释”;删除第二款;原第三款改为第二款,内容为:“地方性法规和法规解释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铜仁人大信息网以及《铜仁日报》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十三、原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该条中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修改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内容为:“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内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内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内容为:“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内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相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常务委员会可以与相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十九、原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原第一款改为第二款,该款中的“国家机关”前增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研究”修改为“审查”;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句末增加:“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二十、原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前增加“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第一款、第三款中的“修改”后增加“或者废止”;第三款中的“相抵触”后增加“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内容为:“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二十二、对部分条文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铜仁市地方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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