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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5号
《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28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6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
吉人常发〔2018〕52号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对《四平市
城市绿化条例》的批复
四平市人大常委会:
《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 年11月30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附件: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由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8年9月28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全民参与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绿化用地需要,保障公共绿化经费投入。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地、树木的建设和养护,并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本地自然和人文条件,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合理确定绿化目标、绿地布局和绿地控制原则,实行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协调发展,提高园林景观效果和生态环境效应。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任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调整。
第十条 新建绿化工程的绿地率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园绿地参照《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二)广场用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南河、北河及铁路旁的防护绿化带每侧不得低于三十米;
(四)居住区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的居住区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五)城市道路主干道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城市外环路的附属绿化带每侧宽度不得低于二十米;
(六)工业用地附属绿地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执行;
(七)商业服务业设施、物流仓储、交通枢纽等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八)学校、医院、机关团体等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九)其他绿化工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改建绿化工程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由绿地所依附的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种植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高架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具备立体绿化条件的,应当实行立体绿化。
城市主干道两侧应当实行开放式绿化。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根据需要优先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等。
室外公共停车场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建设林荫式停车场。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内完成。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并不得减少绿化面积和降低绿化标准。
第十五条 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竣工验收资料档案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中的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居民区附属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的绿地,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养护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绿地和珍贵树木实行智能化档案管理。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做好绿地、树木的养护工作。发现植物病虫害后,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开展消杀、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对树木进行修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树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护管理责任人未修剪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修剪,并在修剪后三日内告知养护管理责任人:
(一)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二)危及管线、架空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或者存在其他公共安全隐患的;
(三)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
(四)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五)其他需要修剪树木的情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移植;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城市规划需要的;
(二)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四)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五)其他需要移植、砍伐树木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护管理责任人。
砍伐树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缴纳树木补偿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晾晒衣物、架设电线电缆、照明设施,围圈、攀折树木,擅自采摘花果;
(二)在绿地上堆放物料、沙石,营火、烧烤,挖坑掘窑,种植农作物;
(三)填封树穴,剥损树皮,破坏树木支架、护栏、根系,损坏园林建筑小品;
(四)焚烧绿地、树木;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异地苗木进行城市绿化。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绿化带内堆放含有影响植物生长的融雪剂等化学产品的积雪,避免对植物造成损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附属绿化工程逾期未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限期内仍未完成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责任人承担。
违反第二款规定,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者未按照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建设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开展消杀、防治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治理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单位治理,所需费用由养护管理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树木基准价值二倍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树木基准价值二倍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实际损失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异地苗木进行城市绿化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城市绿化的土地,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平市城市
绿化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8年7月31日在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住建局局长 韩俊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将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的《四平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中的唯一具有生命形式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是实现可持续发展造福子孙的千秋大业。
四平市城市园林绿化经过多年的发展,由1986年的270公顷绿化面积发展到2015年的1787.4公顷绿化面积,绿化面积扩大了近7倍。粗线条的园林绿化管理已不能紧跟四平市的新形势发展,许多管理问题更是愈加明显突出,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全市城市绿化工作的健康发展,制约着城市绿化水平的提高。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出台城市绿化法规,把城市绿化活动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轨道,对推动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快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根据《四平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和《四平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安排,市住建局启动了《四平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市住建局根据我市实际,对工作中遇到的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和难题进行梳理。同时,收集了国家、吉林省出台的城市绿化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城市的城市绿化条例作为参考和借鉴。
2016年7月,市住建局开始着手编制《条例》,并多次组织城市绿化专家进行讨论研究,最后形成初稿,于2018年4月报送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条例》制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绿化条例》;
3.《吉林省绿化条例》;
4.参照《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
5.参照《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
6.参照《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7.参照《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四、《条例》明确的主要管理内容
《条例》分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四十二条。该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和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外地的经验,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力求切合实际,增强可操作性、实效性。主要确立了以下规定、标准和制度:
1.明确了管理范围、管理权限;
2.确定了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指标;
3.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作出了明确分工,做到统筹兼顾、职责明确;
4.对违法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
5.对现阶段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过程中极易出现问题的广场管理和植物病虫害防治方面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五、《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是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理念和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有针对性设计条款,条理明晰、操作性强。
二是处罚条款和处罚额度明确,有法可依,便于规范执法行为。
三是有针对性地解决了现阶段城市绿化管理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9月28日在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雄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2018年立法计划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将《四平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为完成类项目。按照立法程序,法制委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交本次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现将审议及修改情况作以下汇报:
一、审议和修改情况
2018年7月16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制定《四平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7月31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条例(草案)》。会上,参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分两组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从法规名称、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立法原则、部门职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文字表述、结构安排等各个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会后,法工委结合审议意见、建议,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外地立法经验,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完善,形成了《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稿修改稿),并通过召开协调会、论证会、开展实地调研、发放征求意见函、在《四平日报》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立法咨询专家及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意见、建议。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法工委再次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建议稿),并提请法制委统一审议后形成《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送审稿)。9月14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提交本次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的《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审稿》)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5章42条,《条例(草案)二审稿》共5章39条。实际章数未变,但在具体条、款、项方面做了大量的增加、合并、拆分、删除、调整顺序等,除了最后一条关于生效时间的规定外,其余都做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完善。与《条例(草案)》相比,《条例(草案)二审稿》的逻辑结构更加严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保护责任更加明确、行政管理措施更加实际管用、法律责任设定更加科学合理。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
《条例(草案)》名称为“四平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法制委认为,条例的调整对象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行为,《条例(草案)》名称不足以涵盖条例的全部内容。因此,将名称中“管理”二字删除,修改为“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
(二)第一章“总则”部分
《条例(草案)》总则部分共7条(1-7条)。《条例(草案)二审稿》总则部分条数没有变化,但具体内容有了变化。重点变化: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条例(草案)》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表述不够清楚,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条例(草案)二审稿》中将适用范围界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考虑到各县(市)执行能力的问题,在附则部分作出授权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规定。二是删除了有关“宣传教育、表彰和奖励、投诉举报”的规定。
(三)第二章“规划与建设”部分
《条例(草案)》第二章“绿化规划与建设”部分共7条(8-14条)。《条例(草案)二审稿》为9条(8-16条),增加了2条。重点变化:一是对城市绿地建设责任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进行了重新规定;二是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参照《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对绿地率指标进行了重新规定;三是在《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增加了行道树、垂直绿化和开放式绿化、林荫式停车场的规定。
(四)第三章“保护与管理”部分
《条例(草案)》第三章“保护与管理”部分共14条(15-28条)。《条例(草案)二审稿》共11条(17-27条),减少了3条。重点变化:一是对绿地保护责任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在《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进行了重新规定;二是在《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增加了道路绿化门前包保责任制的规定;三是修改了在城市绿地上禁止情形的规定;四是对允许修剪、移植和砍伐树木的特殊情形做了进一步完善;四是删除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修剪和移植树木、苗木检疫进行审批及有关名木古树的管理规定。
(五)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
《条例(草案)》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共13条(29-41条),《条例(草案)二审稿》共条9条(28-36条),减少了4条。重点变化:一是删除了《条例(草案)》处罚条款中有关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二是对相关条款处罚额度进行了重新规定或者做了相应修改;三是在立法技术上对相关条款的表述做出了修改完善。
(六)第五章“附则”部分
《条例(草案)》第五章“附则”部分共1条(42条),《条例(草案)二审稿》共3条(37-39条),增加了2条。主要针对市、区两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各县(市)参照执行做出了授权性规定,以利于法规的实施。
《条例(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8年9月28日在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雄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常委会全体会议刚刚对《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委员认为,制定城市绿化条例,对于发展我市城市绿化事业,推动我市文明城创建,巩固国家级卫生城成果,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建设法治四平、美丽四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第二次审议稿》经过反复的研究修改,充分吸收了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准立法精神,并在法规名称、适用范围、绿地指标、制度措施、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委员们对《第二次审议稿》普遍表示满意,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
法制委根据与会委员审议意见形成《表决稿送审稿》。法制委认为《表决稿送审稿》已经基本成熟和完善,经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形成《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予以表决。
以上报告和《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