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鄂温克族自治旗草原管理条例》《鄂温克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鄂温克族自治旗动物防疫管理条例》《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的决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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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

《鄂温克族自治旗草原管理条例》《鄂温克族

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鄂温克族自治旗

动物防疫管理条例》《鄂温克族自治旗

民族教育条例》的决定

(2022年1月14日鄂温克族自治旗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鄂温克族自治旗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单行条例:

一、2000年3月29日鄂温克族自治旗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鄂温克族自治旗草原管理条例》。

二、2000年3月29日鄂温克族自治旗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鄂温克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

三、2005年2月27日鄂温克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鄂温克族自治旗动物防疫管理条例》。

四、2003年3月7日鄂温克族自治旗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的《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

本决定经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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