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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锦州市锦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0年11月10日锦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锦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锦州市锦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行为中增加网箱养殖。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三、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合并为一项,修改为“在一级保护区从事网箱养殖、农业种植或者组织进行水上训练、露营、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农业种植、水上训练、露营、餐饮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第十七条第(六)项修改为“个人在一级保护区放养畜禽,在水体中洗刷衣物或者其他生活物品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市锦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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