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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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工作若干规定》等三部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

(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作出修改

1.增加三条,作为第二条至第四条: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2.将第三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期不少于一天。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法定职权。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4.将第七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5.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人至十一人组成。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6.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代表,临时召集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项规定;”

7.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二)联系本级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根据主席团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进行视察、调研和其他活动;”

8.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

9.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办理情况由主席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

二、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2.将第九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3.将第十四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

4.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职工,在交通、通信、旅游、酒店住宿、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5.将第三条中的“必须”修改为“应当”;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六条,“员工”修改为“职工”。

三、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作出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服务制造业立市战略;完善京津冀检察机关定期交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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