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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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5年8月27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二、删去第六十八条。

三、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配置电梯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标准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保养。”

四、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业主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违反第三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违反第十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违反第十五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

五、删去第八十一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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