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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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的决定

(2025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作出修改:

一、将引言部分修改为“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陕西新篇章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二、将第一部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修改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将“依法能动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修改为“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修改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将第二部分修改为“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陕西、法治陕西建设。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开放型经济、数字经济发展,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对秦岭区域、黄河流域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生态保护,打好‘三北’工程和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强化对核心技术、新兴产业、传统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完善秦创原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四、将第三部分“深入推进诉源治理”修改为“依法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将“扎实做好群众信访工作”修改为“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将“促进全民法治观念进一步提升”修改为“促进全民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

五、将第四部分第一句修改为“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刑事检察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惩治刑事犯罪,源头预防错案发生,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将“强化对逮捕、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推行数字监管措施运用,扩大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修改为“强化对逮捕、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依法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推行数字监管措施运用。”

六、将第五部分“特殊群体”修改为“特定群体”。

七、将第七部分“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加大对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修改为“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

八、在第十一部分“推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之前,增加“健全检察官惩戒制度”。

九、将第十三部分第一句修改为“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持续提高检察队伍政治素质、专业素能和职业道德素养,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十、将第十四部分“共同研究制定民事、行政诉讼等案卷调阅具体规定”修改为“共同落实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案件案卷调阅规定”;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加强对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之后增加“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十一、将第十七部分“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修改为“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将“探索建立代表建议和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涉法涉诉信访领域内的联动机制”修改为“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衔接机制要求,探索建立代表建议和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将“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修改为“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检察事项,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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