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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辽阳市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
条例》的决定
(2021年10月28日辽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辽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辽阳市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阳市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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