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白沙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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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白沙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

决定

(2023年2月3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白沙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白沙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

二、将第三章的章名修改为“自治县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受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四、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中的“林业规费和”。

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六、删去第三十条的第三款;删去第三十二条的第三款。

七、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农村发展的总体规划”修改为“乡村规划”。

八、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扶贫政策制定扶贫规划”修改为“自治机关依照国家乡村振兴政策制定乡村振兴规划”,“贫困边远乡村”修改为“欠发达边远地区”。

九、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自治机关依法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减少出生缺陷,提高人口素质。禁止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禁止早婚,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纯女户,继续依照有关规定实行相关的奖励和扶助。”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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