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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大同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4月28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1999年2月26日由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大同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