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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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

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2年10月27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用于”两字删去。

将第三款中的“橡胶坝”修改为“古黄河调度闸”。

二、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捕捞水生动物”修改为“捕鱼”。

三、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施工作业和餐饮、洗浴、车辆维修清洗等产生的污水未经预处理,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将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采取爆炸、电击、施放毒物等非法方式捕鱼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中涉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工商(市场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应急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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