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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湿地保护条例》的 决定
(2025年1月22日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湿地保护条例》(2010年1月17日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月3日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9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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