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桓仁满族自治县水上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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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桓仁满族自治县水上安全

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3年12月22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桓仁满族自治县水上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二、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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