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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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 修改《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2021年2月24日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改如下: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高村镇。

二、第三条修改为:自治县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打造生态长寿苗乡和特色经济强县,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民族团结、生态宜居、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三、第四条增加一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四、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县。

五、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二款增加: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传统节日。

增加第三款:自治县提倡少数民族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穿戴民族服饰。

六、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依法办事,公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八、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县在公开招录公务员、招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划出一定名额,定向招录本县户籍报考人员。

九、第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生活补贴制度,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民族地区生活补贴标准。

自治县的国家工作人员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

十、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边远山区工作激励机制。对在边远山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乡镇工作补贴。

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县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对为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增加第四款:对为自治县服务一定年限的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时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一、第三章标题修改为: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由于增加两条,以下第二十条至第五十六条,相应改为第二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

十四、第四章标题修改为: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

十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依托,坚持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做强主导产业,培育特色产业,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不断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置制度体系,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壮大集体经济。支持发展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农业投入,发展粮食生产。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以冰糖橙为主的农业特色产业,推进农业品牌建设,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实施科教兴农,积极发展优质、高效、安全的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农业经济效益。

十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建立健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自治县依法维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推进林木禁伐限伐,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加大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火灾防范力度。

自治县加强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保护,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自治县实施公益林、天然林保护和林业建设工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生态效益补偿。

十九、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和维护土地的权属,加强土地资源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强耕地保护,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禁止乱占耕地建房。

二十、第三十条修改为:自治县因地制宜发展畜牧业和特色养殖业。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域,推广生态畜禽养殖。开展畜禽疫病和污染综合防治。加强渔政执法,保护水产资源。

二十一、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防治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

自治县加强锦江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推进锦江国家湿地公园建设。

二十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增加:禁止非法勘探、开采和经营矿产资源。

删除第二款: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部分用于自治县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二十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和完善工业发展规划,加快传统产业升级,发展绿色食品加工、电子信息制造和新型材料产业等新型工业。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园区产业发展。支持开发地方优质产品和民族特需产品,加强地方品牌产品的保护。

二十四、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自治县加强市场网点、集贸市场和电子商务建设,发展民族贸易,促进商品流通和市场繁荣。

二十五、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制定鼓励社会资本、技术和人才参与自治县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路网建设和养护,确保县乡村公路畅通。

自治县加强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发展交通运输业,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物流体系。

自治县加强邮政、通信、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二十七、第四十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编制具有民族特色的城乡规划,优化功能布局,加快中心城镇建设,培育特色村镇,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二十八、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依托乡村特色、民族民俗文化、生态和长寿品牌资源,加快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和健康养生产业,打造全国知名生态长寿文化旅游胜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境内旅游资源实行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县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开发自治县旅游资源。

自治县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特色产业发展。

二十九、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和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自治县建立防止返贫长效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三十、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删除民族机动专项资金,修改为:设立并安排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三十一、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删除:同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上划增值税、消费税等共享收入增长系数返还部分全部留给自治县统筹安排使用的照顾。

三十二、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坚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十三、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建立乡镇级财政,乡镇财政的管理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三十四、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三十五、第五十条修改为:自治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县域内各项事业的信贷支持。对重点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和涉农等建设项目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三十六、第六章标题修改为:社会事业

三十七、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全面巩固九年制义务教育,积极推进城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加快发展普通高中,加强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学校建设,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建立留守儿童关爱机制。

自治县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办好民族中小学,推广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支持开展民族双语教学。

三十八、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视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自治县积极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氛围,完善教师待遇保障机制,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三十九、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增加科技投入,改善科研条件,做好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应用。鼓励科技人员以各种形式领办、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开展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对研究、推广及应用科技有显著成效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四十、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事业,打造民族文化艺术品牌。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举办民族传统文化艺术节,丰富各族人民文化生活。自治县参加和举办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活动。

自治县发展文学事业和广播电视、新媒体等传媒事业,保护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传统村落和苗族村寨,做好民族文化遗产的收集、保护和利用工作。

自治县发展体育事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自治县参加和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四十一、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重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大对医疗卫生的投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完善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加强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第二款调整到第五十九条。

四十二、增加一条为第五十九条:自治县鼓励和支持苗族医药、医术的传承与发展。对以师承方式学习苗族医药、医术,经过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医效较好的苗族医药从业人员,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认证、培训、考试或者考核等程序,合格后确认其为苗族医药专长医师,允许其在本县范围内对经批准的诊疗科目进行执业,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临床疗效好、执业规范的苗族医药专长医师,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培训考核程序可以确认其乡村医生资格,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苗族医药诊疗项目符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可以纳入自治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由于增加一条,以下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相应改为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

四十三、第六十条修改为:自治县提倡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积极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调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四十四、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强化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事件的预防和紧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十五、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制度,形成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四十六、第六十四条修改为:每年公历十一月一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每年农历冬至日为苗族传统节日苗年。纪念日和苗年节日的放假日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按自治县成立之日起,每十年为一个周期,自治县每“逢十”周年举行一次成立庆典活动。

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自治县管辖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应当冠以“麻阳苗族自治县”全称。

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由于增加两条,原第六十二条,相应改为第六十七条。

本决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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