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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 婚姻法的决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扶贫 开发条例》的决定
(2025年1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决议: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8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决议》(1990年9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8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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