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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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六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三、对《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选票由乡人民政府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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