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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9月23日锦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锦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
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城市管理工作网格化、精细化、智慧化,完善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的全方位覆盖、全时段监管、高效能治理。”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确定。”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拆除、河道整治等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在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管理,并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围挡,清理现场。
“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临街一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封闭围挡。
“设置的围挡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存在其他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设置警示灯或者安全警示标识。”
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四项合并,修改为:“(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其他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设置应当报送备案,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将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六、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相应罚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七、修改后的《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不再分章。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