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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2021年8月27日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山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对树木进行修剪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城市绿地管理单位进行修剪:
(一)影响架空线使用安全;
(二)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三)影响他人采光、通风及安全,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
(四)其他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确实需要修剪。”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