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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4年10月29日安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4月2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安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四)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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