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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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文件

粤常 备 〔 20 19 〕 14 2 7 号 总第 65 7 8 号

备 案 报 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 条例 》已由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 次会议于201 9 年 3 月 28 日批准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现将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决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报告,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该 法规 的公告、 法规正式文本、 说明 、修改情况报告和 审议结果报告一并上报备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 9 年 4 月 22 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 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 条例》

的决定

( 201 9 年 3 月 28 日广东省第十 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 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 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 次会议审查了 韶关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 《 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 保护 条例 》 ,该 条例 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 韶关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 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 保护 条例》

的 审查报告

—— 201 9 年 3 月 26 日在广东省第十 三 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 次会议上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李柏阳

主任、各位副主任 、秘书长,各位委员 :

现将法制委员会对《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的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韶关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草案)》的过程中,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草案一审后,会同省人大环境资源委、原省林业厅等有关单位和立法咨询专家召开座谈会进行了研究,并将该条例草案二审后的修改稿送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环境资源委、农业农村委、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 ,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原省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等十八个单位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韶关 市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对有关条文内容作了修改完善。 2018年12 月 28 日,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韶关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的《关于报请批准〈 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 〉的报告》后,再次研究,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 2019年3 月 14 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 3 月 18 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 条例 》提请常委会第 十一 次会议审查。

法制 委员会认为,《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 建议常委会 本 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韶关 市第 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9 号

《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 已 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 由 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 并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经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 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韶关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 9 年 4 月 12 日

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 条例

(2018年12月27日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的保护,推进城市森林公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皇岗山(含鸡公山)、芙蓉山、莲花山(含稔菇山)以及田心工区(以下简称“三山”)的保护 、 规划、利用和管理,以及在“三山”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 。

“三山”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三山”保护规划确定。

“三山”的四至边界线应当设置界标或者其他边界标识。

第三条 “三山”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统一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秉持“林在城中、城在林中、融城于山、融 山于 城、山城相融、山水相融”的建设理念,利用“三山”自然风景资源,建设可供公众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城市森林公园。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三山”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三山”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预算,统筹协调“三山”保护工作。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三山” 保护的 监督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三山”保护的相关工作。

浈江区、武江区和曲江区人民政府在辖区内协助做好“三山”保护工作。

第六条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三山”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编制“三山”保护规划;

(二)参与组织、实施和监督“三山”自然、人文资源的管理与利用;

(三)制定“三山”保护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三山”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三山”保护的相关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三山”保护的政策扶持,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依法维护村集体和村民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破坏“三山”自然环境、人文景观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等联系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 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等方式参与“三山”保护活动。

公众在“三山”保护范围内游览、观赏、休憩等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遵守“三山”保护的制度规定,爱护环境和公共设施。

第十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及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人民政府、三山”保护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三山”保护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山”保护规划应当划定“三山”保护范围,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三山”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人民政府在批准“三山”保护规划前,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山”保护规划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经批准的“三山”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保护和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三山”保护规划,禁止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在“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建设项目,其高度、色彩和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三山”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文物古迹等自然、人文资源,自觉接受“三山”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三山”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森林资源和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三山”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三山”保护规划逐步迁出。

第十四条 “三山”周边新建的建(构)筑物高度、区域建筑密度,其建筑风格、色彩等应当与“三山”的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第十五条 “三山”保护范围内的林木资源不得擅自砍伐;因 人工营造的纯林改造 、 修筑游客安全防护设施和步行游览观光道路 需要砍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责任制度,配备防火设施、设备,设置防火标志牌,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针对森林生长发育特性,做好森林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三山”保护规划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保持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观赏价值。

第十九条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三山”保护规划完善景观道路、观景平台、休憩设施、公共健身设施等建设,建设徒步、骑行等环山绿道,相应设置安全、环卫、残障设施及服务标识。

第二十条 “三山”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旅游服务性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三山”保护管理机构指定区域有序经营,并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二十一条 进入“三山”保护范围内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经“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三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一)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砍伐、损毁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观的行为;

(四)排放超标的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以及乱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五)新建、改建坟墓;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进入“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公众应当遵守公共管理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挖花草、树根;

(二)毁损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设备;

(三)随地吐痰、便溺,抛弃塑料品、金属品或者其它废弃物;

(四)在禁火区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树木、岩石、古迹、建筑物以及设施上刻画;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以外的宠物犬进入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识的区域。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在指定区域以外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 “三山”保护范围内 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以外的宠物犬进入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识的区域的, 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由“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制止违法行为,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三山”保护工作中不履行相关职责,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和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 201 9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关于《 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 条例》

的说明

—— 201 9 年 3 月 26 日在广东省 第 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十一 次会议上

韶关 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副主任 林 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 , 各位委员:

我受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现将《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以下简称“三山”)是韶关市城区的“绿心”、“绿肺”和“氧吧”,也是城市中的生态功能区和“后花园”。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步伐加快,城市建设和开发对“三山”的侵蚀和破坏不断出现,其自然、人文景观保护和管理压力日益加大。同时,现行的法律法规界定不清,缺乏执行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类破坏“三山”自然、人文环境的活动有所加剧。为有效保护“三山”的自然环境,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其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三十条。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原则、保护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条例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

(二)关于保护管理制度

《条例》厘清“三山”保护工作中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各自职责定位,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履责、社会参与的多元管理制度,并一一列明有关职责。另外,在社会参与方面规定举报、投诉、自愿服务等制度。

(三)关于保护措施

为了有效加强对“三山”的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编制保护规划要求和制度,设置建设控制、禁止建设和周边控制条款。同时,设置林木保护、病虫害防护、森林景观提升、设施建设等条款。此外,《条例》规定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维护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

(四)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禁止性行为规范的法律责任,包括对经营管理、禁止性行为管理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处罚。其中,列明社会各界意见比较集中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及有违公共管理秩序行为的罚则。

《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

以上说明和《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请予审议。

关于《 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

(草案)》 修改情况 的报告

—— 201 8 年 6 月 29 日 在 韶关市第十四 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十六 次会议上

韶关 市 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主任 委员   周正祥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 、 各位委员:

2017年12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市政府提交的 《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生态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对 草案 作了认真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广泛 向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立法顾问征求意见 。 2018年4月11日,法工委根据征求的意见修改形成草案修改论证稿并 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2018年6月21日,法工委根据省专家论证会意见修改形成草案修改建议稿提请法制委员 会 审议。 现将 修改情况 报告如下:

一、 关于草案的适用范围

市政府已将皇岗山、芙蓉山和莲花山纳入到《韶关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根据《规划》范围,除皇岗山、芙蓉山和莲花山三座山外、还包括东风景区、稔菇山景区和田心景区 , 为确保我市森林公园的整体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生态功能综合效益 , 建议将《规划》内涵盖的东风景区、稔菇山景区和田心景区,及沙湖公园景区一并纳入草案的适用范围。

二、 关于草案的章节内容和结构

草案的条款逻辑结构设置不合理,逻辑顺序和表述不够清晰,如第二章“规划与建设”中的规定内容不够完整,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的标题无法达到准确概括本章有关条文的设立思想的功能;第四章“保护与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和第六章“法律责任”之间不够协调 , 存在执法主体不够明确,职责界限不清,处罚力度和效果显得偏轻,为了使草案章内条款之间更加具有相对紧密的关联性,条理更清晰,建议对草案的章节结构的设置再作进一步研究、修改,重新调整设置章节内容,使草案逻辑顺序更加规范、合理、清晰。

三、 关于草案的立法语言

草案有关条款中的立法语言表述不够准确严谨,容易产生歧义。如草案第十四条中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应将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城市型生态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种说法缺乏严谨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指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在日常巡查过程中”、第二十三条中“制造噪音”等有关条文的语言文字表述也有欠科学妥当,建议对相关条文的文字作进一步修改和规范,使表述更加准确。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提交 本次 常委会 会 议审议。

以上 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请予审议。

关于《 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201 8 年 12 月 27 日 在 韶关市第十四 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二十一 次会议上

韶关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正祥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 、 各位委员:

20 18 年 6 月 29 日 , 韶关市第十 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六 次会议 对 《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部分市人大代表、地方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对草案二稿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二稿建议稿,2018年9月26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于对该建议稿进行了审议,经审议修改形成草案修改二稿。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二稿广泛吸纳了各方意见建议,修改较为充分,在立法目的定位、制度设计、整体结构及条 文表述等方面已趋于合理完善,内容上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上位法的精神,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 现 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根据“三山”保护的立法目的和定位为建设城市森林公园,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第二条有关适用范围、第五条基本原则和第六条等分别作了修改。立法依据删去了环保法,增加城乡规划法作为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依据《广东省森林公园条例》有关规定作相应的修改。通过修改,使立法定位更为明确, 着眼于“三山”现有资源的保护利用,作为城市公共产品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建设,确保可持续发展。

二、将第二条、第三条合并表述并进行了修改,同时删去原第三十五条。由于市政府已对“三山”四至范围进行实地勘验确认并报市人大常委会作为依据,在条文中增加了授权市政府对具体范围通过制定保护规划确定的表述,并根据 省 人大常委会 法工委法规审查处意见对整体表述进行了修改 。同时,根据市政府意见,将原参照执行的田心工区范围也直接纳入“三山”范围。修改后,增强了立法保护范围的确定性。

三、与 “三山”保护管理体制和机构相关条款的修改。根据市编办意见, 按照目前机构改革的方向要求,在立法中,涉及 “三山”保护管理体制和机构问题,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 属于行政执法的统一由行政部门承担,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 不宜赋予其行政执法职能,而主要承担公共事务性管理及服务工作。为此, 对本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有关行政执法主体的明确和“三山”具体管理机构的定位问题,以及凡涉及行政执法责任的条款设置上,均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处理, 在具体表述上作了相应修改。

四、增加完善了有关规划保护和建设控制方面的制度设置。根据 省 人大常委会 法工委规审查处和市规划部门意见,作了内容的修改和增加, 包括新增加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第十一条的修改。经修改充实,进一步明确了编制“三山”保护规划的程序、编制原则,与城市规划的衔接,控制建设、禁止建设的要求,包括增加了对“三山”周边区域建筑的规划控制。

五、对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款进行了修改理顺。对第十六条林木保护细化修改;依据《广东省森林公园条例》规定增加了第十九条有关森林景观提升的条款,要求 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观赏价值;将护林防火有关责任条款整合,与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条款调整到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修改后,相关森林保护方面的内容表述更为集中。

六、有关公园建设管理内容修改,根据 省 人大常委会 法工委规审查处意见,增加了第二十条 公园基础设施建设的条款;同时,对照《广东省森林公园条例》 ,对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作了修改完善。经修改,更加对焦国家林业部和省条例关于建设城郊森林公园的要求。

七、其他方面的修改,包括根据对条例在结构安排和条款设置顺序方面的意见,取消了章节设置,并调整了有关条款的顺序,使整体布局更为简洁紧凑;根据条款设置变化和内容的修改,对相关法律责任条款作了相应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二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二稿,请予审议 。

备 案 报 告

国务院 :

《 珠海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珠海市旅游条例 〉的决定》 已由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九 次会议于201 9 年 1 月 16 日批准 ,自 201 9 年 3 月 1 日 起 生效 。 现将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决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珠海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该 决定 的公告、该 决定、 说明 一并上报备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2 3 月 1 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 珠海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

〈 珠海市旅游 条例〉

的决定》的决定

( 201 9 年 1 月 16 日广东省第十 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九 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 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九 次会议审查了 珠海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 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该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 珠海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 珠海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 〈 珠海市旅游 条例〉

的决定》

的审查报告

—— 201 9 年 1 月 16 日在广东省第十 三 届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九 次会议上

广东省人大 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柏阳

主任、各位副主任 、秘书长 ,各位委员 :

现将法制委员会对《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2018年12月10日,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的 《 关于报请批准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 珠海市旅游条例 》 的决定〉 的报告》后,征求了 省人大 环境资源委、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等十二个单位的意见,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法制委员会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2019年1月14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决定》提请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查。

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 , 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珠海 市第 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8 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已由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通过, 2019 年 1 月 16 日 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珠海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 9 年 1 月 19 日

珠海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 《 珠海市旅游 条例》 的决定

( 201 8 年 11 月 30 日 珠海 市第 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七 次会议通过 201 9 年 1 月 16 日广东省第十 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九 次会议批准 )

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废止《珠海市旅游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珠海市旅游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 自 2019 年 3 月 1 日 起生效。

关于《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

废止〈珠海市旅游条例〉

的决定》 的说明

—— 201 9 年 1 月 16 日在广东省第十 三 届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九 次会议上

珠海 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田忠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 ,各位委员 :

我受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说明如下:

《珠海市旅游条例》于 2008 年 1 月 29 日 由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8 年 5 月 29 日 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该条例 对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条例相关制度已不能适应我市旅游产业规模、市场环境和服务需求。同时, 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 2017 年《广东省旅游条例》出台后,该条例与上位法不尽一致。因此,为适应新形势需要,有必要废旧立新。

2017 年 12 月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珠海经济特区 旅游 条例(草案)》,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 由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鉴于《珠海经济特区 旅游 条例》与 《珠海市旅游条例》 的适用范围、调整事项基本一致, 《珠海市旅游条例》 已无存续的必要。据此,市人大常委会在通过了新条例后,通过了关于废止《珠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

以上说明和废止决定,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 9 年 2 3 4 月 23 日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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