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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文化旅游促进条例
(2025年10月29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四章 品牌培育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文化润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自治州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旅游规划建设、服务保障、品牌培育、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化旅游发展应当彰显自治州地域历史文化特色,依托山水、草原、胡杨、红色、民俗等文化旅游资源优势,打造“丝路山水·壮美巴州”品牌,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全域促进、因地制宜、创新驱动、共建共享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发展格局。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文化旅游发展协调机制和兵地、军地、油地等区域协作机制,统筹解决文化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把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环塔里木经济带发展建设,打造新疆重要旅游目的地、世界级旅游目的地重要支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基础设施维护、安全监管、秩序维护、纠纷处理、数据统计、文明旅游宣传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工作的行业指导、宣传推介、招商引资、外联合作、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引客入州”工程,加强文化旅游的宣传推广,突出楼兰文化、东归文化、军垦文化、马兰文化、石油文化等地域历史文化,依托巴音布鲁克草原、博斯腾湖、塔克拉玛干沙漠、阿尔金山、塔里木胡杨林等特色自然景观,利用交易会、博览会、文体节事活动,多渠道推介文化旅游产品、重点文化旅游线路,构建多元参与的文化旅游联合推广机制。
鼓励网络主播、短视频创作者等互联网内容生产者运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电商平台等多种方式宣传推广文化旅游,对于表现突出的,可以邀请其担任“文旅推介官”。
第七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单位和个人通过创作、生产、传播、展示等方式提供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民族团结、文化安全和公序良俗,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科学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根据文化旅游发展规划,依法编制康养旅游、冰雪旅游、自驾旅游、特种旅游等专项规划。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文化旅游发展的评估机制,定期开展文化旅游发展政策、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完善,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以库尔勒市为旅游集散中心,提升其对全州旅游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过境游”向“过夜游”转变。
支持巴音布鲁克、巩乃斯景区发展观光度假、冰雪运动等,逐步打造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博湖县、焉耆县、和静县、和硕县围绕“山水林田湖草沙”全要素旅游特点,打造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样板;轮台县、尉犁县、且末县、若羌县立足沙漠胡杨生态资源,主动融入环塔里木民族风情旅游圈,推动自驾游、探险游、低空游等产业发展。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旅游资源普查和保护机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建立资源数据库,并确定重点保护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时更新、数据共享,统筹协调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库尔勒梨城机场、巴音布鲁克机场、巴音郭楞轮台机场、通用航空机场、乌若高速公路、那巴公路等现代化交通基础设施为支撑,协调增加库尔勒至国内主要客源地航线、开发铁路旅游专列,开通旅游专线、班线客车,畅通与周边地区景区联接,构建“快进慢游”交通网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旅游指示标识、旅游厕所、无障碍设施、通讯基站、应急救援设施等建设。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美术馆、图书馆、演艺场馆等文化设施的区域布局和改造建设,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互动式、体验式综合性文化旅游项目。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巴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馆、巴州博物馆、西域都护府博物馆、楼兰博物馆、孔雀河烽燧群长城国家文化公园、七个星佛寺遗址博物馆、巴伦台黄庙博物馆等历史文化工程,推动文物活化利用,建设文物主题游径,促进各民族文化认同、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智慧文化旅游平台,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景区导览、文化展示中的应用,提高文化旅游公共服务、监管监测的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文化旅游与交通运输、气象、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消防等部门实现公共信息数据共享,强化旅游交通路况、景区客流预警、气象预报预警、灾害预警、重要节庆赛事等旅游公共信息的发布,科学引导群众安全出游。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状况合理安排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文化旅游发展规划编制、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品牌培育和奖励、宣传推广、人才培养等。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股权融资、发行债券、上市等多种形式和途径,筹集资金投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文化旅游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文化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做好招商引资信息咨询、政策指导、项目推介等服务,在公共服务配套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合作机制,增进与疆内外地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文化旅游交流合作。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对口支援省市的文化旅游协作,利用援疆资金支持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宣传推广、人才培养等重点项目。鼓励援疆省市企业参与自治州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支持援疆省市在自治州设立文化旅游服务中心,推动客源互送、线路共推、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团(镇)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共享文化旅游资源、共同开发旅游景区、共办文化旅游活动,推动构建兵地一体化文化旅游服务格局。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文化旅游企业通过整合资源、募集资金、品牌输出、兼并重组等方式发展壮大;支持文化旅游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展旅游与文艺、教育、康养等领域的跨界融合运营。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化旅游人才培养、引进、奖励、稳岗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文化旅游管理人员、导游、讲解员等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鼓励职业院校设置文化旅游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所需人才。
自治州、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文化旅游专家智库,为文化旅游发展的顶层设计、规划编制、招商引资和法治保障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鼓励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文化旅游专题培训纳入各级干部培训计划。
第四章 品牌培育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楼兰、东归、军垦、马兰、石油等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通过下列方式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
(一)以楼兰故城、西域都护府遗址群、米兰古城、孔雀河烽燧群、七个星佛寺遗址等为重点,加强对故(古)城、古道、驿站、烽燧等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已开放的遗址遗迹、博物馆和展览馆,开发历史文化主题旅游线路和产品,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历史文化旅游品牌;
(二)传承东归文化,持续打造大型实景剧《东归·印象》等文化演绎产品,依托满汗王府、避暑王府、黄庙古建筑群开展主题展览、民俗活动等,弘扬东归爱国主义精神;
(三)挖掘屯垦戍边历史资源,以第二师渤海教导旅纪念馆、铁门关遗址、十八团渠等具有历史价值的设施,系统展示屯垦戍边历史进程,打造屯垦文化旅游目的地和军垦文化体验地;
(四)依托中国首次核试验实景式景观区、马兰红山军博园等载体,推动军民融合共建,深度挖掘马兰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弘扬传承“两弹一星”精神,发挥红色文化传承和爱国主义教育宣介功能,开发以红色文化为主题的旅游项目、精品线路,培育红色研学旅游品牌;
(五)利用塔中镇、轮南镇等石油生产基地、油田设施,结合石油工业发展历程,在满足开放条件下建设石油文化纪念馆、塔里木油气展馆、工业旅游示范点、旅游景区、自驾游营地等,展示塔里木石油大会战的艰辛历程和重大成就。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挖掘乡村自然资源和特色民俗文化,因地制宜发展乡村旅游。合理利用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举办以赏花、采摘、美食、非遗等为主题的乡村文化旅游活动,开发乡村旅游精品线路。
支持将库尔勒香梨、若羌红枣、轮台白杏、博斯腾湖水产、巴音布鲁克羊、尉犁罗布羊和罗布麻等特色农副产品向旅游商品转化,拓宽农牧民增收途径。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发展下列旅游新业态、新模式:
(一)围绕博斯腾湖、巴音布鲁克、巩乃斯等区域冰雪资源优势,开发娱乐性、体验性冰雪旅游项目,举办冰雪风情、冬捕等节庆活动,发展冰雪旅游装备制造等产业;
(二)利用工业遗产、工业园区、工业展示区等开展工业旅游,支持焉耆盆地葡萄酒、番茄红素、辣椒、昆仑玉石等特色工业企业打造集展示、体验、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工业旅游消费新场景;
(三)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古村落、博物馆等资源,开发具有针对性和教育意义的研学课程,打造研学旅游基(营)地;
(四)以全国性、区域性赛事为牵引,促进帆船、沙滩排球、马术等体育运动大众化、产业化发展,推动东归那达慕、环博斯腾湖自行车赛等本土赛事提质升级,打造具有影响力的赛事和基地;
(五)依托环博斯腾湖公路、独库公路、天山胜利隧道、塔中和尉且沙漠公路、策大雅—S340霍尔古吐公路等,推进自驾车、旅居车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打造环博斯腾湖水生态、天山自然风光、焉耆盆地葡萄酒、沙漠胡杨、金胡杨原生态、阿尔金山特种旅游“六大景观廊道”,培育串联主要景区、度假区、营地等自驾游精品线路;
(六)依托天山、阿尔金山、塔克拉玛干沙漠等自然地貌,依法开发登山探险、徒步穿越、高原科考等特种旅游项目;
(七)利用空域资源优势,依法开发直升机、滑翔伞、动力三角翼、热气球等低空体验项目和开通低空观光航线,打造低空旅游网;
(八)引导发展集夜演、夜读、夜展、夜购、夜宴、夜市、夜宿等为一体的城市夜游集聚区,举办灯光节、音乐节、沙滩节、露营节等夜游节庆活动,依法增设夜间临时停车场和公交线路班次,释放夜间文化旅游消费潜力;
(九)推进康养旅游发展,以巩乃斯国家森林公园、阿尔先温泉、罗布人村寨景区等为支撑,利用森林、温泉、沙漠和特色药材等资源优势,建设区域性健康养生目的地,开发休闲观光、农牧体验、医疗保健、旅居养生、健康膳食、运动康体等旅游产品;
(十)其他旅游新业态、新模式。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和开发文化遗产,将博物馆、考古遗址、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非遗体验基地和非遗工坊等纳入旅游线路。
鼓励和支持江格尔、萨吾尔登、赛乃姆、东归那达慕、花儿(新疆)、花毡、印花布织染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
第二十五条 鼓励景区、文化艺术中心等场所与演绎机构合作,常态化演绎文艺精品,打造演绎综合体与商旅联动新场景。提升音乐剧《如果·马兰》、歌舞诗《萨吾尔登》、独幕剧《大唐烽燧》、歌舞剧《楼兰九歌》《情系巴音郭楞》等优秀剧目质量。
支持各类文艺团体、演出制作机构等进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等。鼓励创意设计、歌曲创作、广播影视、出版传媒、工艺美术、动漫游戏等本土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构建“以演促旅、以旅带演”新生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依法开展下列活动:
(一)加强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文博机构、文艺团体等合作,研发推广木雕、骨雕、玉石、芦苇等文化旅游创意产品,建设文化旅游产品电商平台、直播基地,设立文化旅游商品专区专柜,全力打造“巴州好礼”品牌;
(二)推广创新博斯腾湖湖鲜、罗布人烧烤、江格尔盛宴等地方特色美食产品,建设特色美食品牌店和休闲街区等;
(三)传承和发扬老字号品牌,将老字号技艺展示、文化故事融入旅游线路,在历史文化街区、景区开设体验店、工坊,开发文化旅游主题产品;
(四)结合“互联网+新技术”,建设度假型、会议型、营地型、旅居型等具有本地文化和资源特色的高品质酒店,发展快捷连锁酒店、乡村民宿、青年旅社、自驾营地等大众旅游住宿设施;
(五)其他有利于促进文化旅游发展的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化旅游监督管理机制,构建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重要事项。
自治州、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文化旅游综合协调、执法信息共享、投诉快速反应等监管机制,制定联合执法监管责任清单,公布执法权限,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对有不诚信经营、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可以通过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网络旅游经营管理,规范网络旅游经营秩序。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投诉统一受理与分类分级处理机制。在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景区、酒店等场所公布文化旅游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
自治州、县(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文化旅游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旅游投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旅游经营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可以现场处理的,应当现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人民调解室、旅游巡回审判法庭、警务室等,及时化解旅游矛盾纠纷,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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