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外地农村来汉务工人员王某某于2019年3月5日入职湖北武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保安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自2021年4月起开始改变经营管理、调整业务模式,将包含保安在内的安保业务整体外包给另外一个公司。期间公司以各种理由相继与包括王某某在内的几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且给王某某发放的工资既不透明,而且还存在扣发情况。王某某多次就扣发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问题与公司上级领导沟通,但协商无果。随后,王某某向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6850元、公司赔偿未提前通知的一个月代通知金3370元、公司补发2020年8月份克扣的工资1492元和公司协助办理失业保险领取手续。 庭审中,公司辩称王某某入职时就签收了《秩序维护员管理制度》,工作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属于合法解除的赔偿范围,经济赔偿金属于违法解除的赔偿范围,二者只能择一。此外,公司提交的两次谈话记录证明,因王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做出扣除王某某2020年8月绩效工资的决定。故此,公司也无需为王某某补发工资差额。最后,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公司提交有“王某某本人签字”的《秩序维护员管理制度》为由,未支持王某某提出的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和协助办理失业金的请求,仅仅裁决用人单位向王某某支付2020年8月份工资746元。但王某某对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决并不服,遂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请了诉讼。 王某某于2021年7月14日向武汉市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于王某某系农民工,申请事项为讨薪及相关劳动关系纠纷,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武汉市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湖北瑞竹律师事务所的汪金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约见了受援人王某某,仔细深入研究了该案劳动仲裁阶段双方的证据材料以及劳动仲裁裁决书,并且就本案的细节问题与王某某进行了一一核实确认。针对受援人的诉求,承办律师也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确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王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首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劳动管理权,但在行使管理权时应秉持合理、限度、善意原则。本案中,受援人在身体患有疾病后向单位申请病假休息未能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后在工作过程有些不当行为和情绪,如在值夜班时,受援人自行将躺椅带入值班岗亭休息,虽然不符合公司的规定,但是不至于达到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单位可径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程度,故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其次,需要明确的是本案是否属于受援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导致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形。为此,承办律师在庭审中从三个方面详细论述了合法解除的认定标准:1.理由充分。“理由充分”要求法律依据充分。可作为法律依据的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大法类);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小法类);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培训、保密协议、补充协议等(契约类〉。2.证据充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中的“事实”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许多人认为当然是客观事实,其实不然,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并非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是以法律事实为依据。现实中发生的事实叫做“客观事实”,通过证据证明且被法律认定的事实叫做“法律事实”,二者存在联系但并不尽相同,连接二者的纽带就是证据,如果证据充足,则两者同一,反之,则两者背离。3.程序合法。“合法”不但要求实体合法,还要求程序合法,从某种意义上说,程序合法更应被重视,因为它是“合法”的有形体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须经过民主和公示程序。 针对以上问题,承办律师经分析认为即便法官认可了公司提交且有王某某本人签字的《秩序维护员管理制度》及两份《面谈记录表》,但也不一定会认可公司在“员工违纪”的八九个月后行使解除权合理。因此承办律师首先对公司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的时间进行了详细的询问,核实公司在员工违纪之时是否进行面谈或相应的处罚、克扣工资事宜是否协商沟通过。其次,从《秩序维护员管理制度》制定程序和条款内容入手,分析出该制度中部分条款特别是公司所依据该条款做出劳动关系解除存在不合理性,恣意扩大公司解除权,未能设立相应的教育、批评等程度较轻的处罚。最后,经过承办律师的质询和分析,审判法官也发现目前仅有的证据为《秩序维护员管理制度》,但该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和内容均不合理,公司不能径行使用。 本案经过一审审理,法庭最终采信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认为武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王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依据其中的条款在事隔八九个月后做出劳动关系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王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2021年9月23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判决:判决武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王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6850元、2020年8月工资差额746元,并协助王某某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失业保险金手续。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该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制度,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同时满足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要求,即程序上必须依法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实体上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否则该规章制度应为无效,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不具有约束力。此外,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权并不是无限度的。在企业管理中,对于员工轻微违规的情形,应审慎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最严厉的惩戒措施,可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记过、扣除绩效奖等不同程度的处理,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认同感和价值感,营造和谐的企业文化。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本案判决对厘清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公司规章制度的效力认定问题,对规范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可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