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顾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顾某与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14年11月始至2017年11月止。随后,顾某被派遣到上海某信息服务公司洛阳分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2016年1月14日,顾某下班途中在纱厂西路白马集团路口东侧被一辆面包车撞伤,造成头部受伤,顾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顾某于受伤当天被送往医院救治,其伤情被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头皮血肿。2016年1月25日,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4月5日作出的工伤决定书认定劳动者顾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对该认定工伤决定书未提出异议,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9月9日,顾某被鉴定为伤残七级。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和顾某对该鉴定结论均未提出异议。鉴定结论作出之后,顾某要求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和上海某信息服务公司,按照工伤标准赔偿13万元,但多次协商未果。 无奈之下,顾某于2017年9月14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和上海某信息服务公司洛阳分公司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0076元;护理费79216.1元;营养费85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228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17年9月27日开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裁决:一、扣除停工留薪期间部分工资后,需另外再支付4621.09元;二、由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申请人顾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137457元。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8年1月22日向洛阳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顾某接到开庭传票之后,到洛阳市西工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洛阳市西工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认定顾某无固定收入,靠打临工维持生计,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此案属于法律援助受理范围。西工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皇甫艳平为顾某提供法律援助。 皇甫律师全面了解案件情况,针对顾某诉求,梳理出本案的两个关键问题:一、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关于工伤保险责任转移给用工单位的约定,是否可以对抗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二、本案情形能否达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皇甫律师针对以上两个问题检索了大量的法律规定及案例,主动到洛阳某人民法院查看复印原告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提交的证据,另外对于案件尚不清楚的事项,主动联系顾某在仲裁阶段的诉讼代理人,询问开庭的情况以及审理查明的事项。皇甫律师对已经掌握的证据分析之后,针对原告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的起诉,形成了以下代理意见:第一、顾某被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上海某信息服务公司洛阳分公司工作。人力资源公司系用人单位,上海某信息服务公司洛阳分公司系用工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义务。第二、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认为,与上海某信息服务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工伤责任最终由谁承担的问题。但该约定只是公司双方之间的约定,对顾某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免除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三、顾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1月到期,合同期满前,顾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顾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予支付。 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皇甫律师论理有据、理由充分,法院对其代理意见绝大部分予以支持,判决驳回河南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当按照仲裁结果,向顾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621.0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7457元。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8月,二审法院再次采纳了皇甫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18年10月,河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判决义务,顾某获得了应得的工伤保险赔偿,解决了受援人的后顾之忧。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程序繁琐、耗费时间长的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案件,焦点在于工伤保险责任到底由谁承担,难点在于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转移。在该类案件中,用人单位以及用工单位常常利用劳动者法律意识欠缺,通过转移责任使责任主体不明确,致使劳动者不知道如何主张权利。本案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两者的内部协议,无法对外对抗劳动者顾某权益,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对于劳务派遣、劳务用工类案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本案的圆满结案将对同类案件处理具有很好借鉴价值,同时也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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