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任某某,男,1994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现居住地为哈尔滨市道外区。 2017年6月28日,该犯因诈骗、抢劫罪经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10.3万元,刑期自2015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14日止。现在黑龙江省大庆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3日,任某某的母亲做为其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向大庆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申请。任某某的母亲辛某某,46岁,家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有固定住址和固定工资收入,愿意担任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并提供住所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医疗费用,愿意对其进行监管教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保证人条件。 次日,大庆监狱医院监区集体例会研究任某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分析研究了任某某的罪名、刑期变化情况、病情和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任某某病情严重,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4月17日,大庆监狱委托大庆市人民医院对任某某进行病情鉴定。 2018年5月10日,任某某被大庆市人民医院诊断患有: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上消化道出血,食道静脉曲张,脾大、脾功能亢进。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款规定, 2018年5月12日,大庆监狱医院医疗鉴定小组结合大庆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情诊断书》及其相关辅助检查材料进行集体会诊研究,认为任某某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款规定。 2018年5月13日,病犯监区组织监区全体民警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提请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经监狱刑罚科科务会议研究,同意提请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于5月25日,委托哈尔滨市道外区司法局对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居住地的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5月30日,哈尔滨市道外区司法局出具“任某某居住情况适合在道外区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2018年6月6日,大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建议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狱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接到任何民警和罪犯提出有异议的举报,公示期满后,监狱将相关材料报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15日,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任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省局批准”的书面意见。 2018年6月21日,大庆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建议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报请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22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同意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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