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某有限公司保全证据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厦门某某有限公司拟筹备成立某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为证明申请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公司委托吕某某向公证处申请对其打开、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失信被执行人”等相关页面的内容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受理公证申请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吕某某通过公证处计算机依次打开相关网页进行搜索查看,同时对上述所有相关页面进行实时截屏、保存,并利用公证处打印机进行打印。在整理好上述截屏图后,公证员将其作为附件制作到保全证据公证书中。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9月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作为共建共治共享的重要力量,公证机构在助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亦可以发挥积极作用。本案中,公证机构以天然的公信力和中立性为依托,为当事人查询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过程提供保全证据公证服务,可以有效弥补自行查询的可信度不足问题,为其证明自身信用提供优势证据,使其得以顺利筹备成立保险公司,实现其合法权益,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来说同样具有积极意义。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厦门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厦门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某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本处称,为筹备成立某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需提供申请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证明,申请人特向本处申请对其打开、查看互联网中相关页面的内容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本公证员对吕某某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对吕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告知其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郑某某于XX年XX月XX日下午在本处,监督吕某某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 编者注:中间步骤省略。 根据以上事实,兹证明: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截屏图打印页(见附件,共XX页)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吕某某于XX年XX月XX日下午在本处,在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郑某某的监督下,现场操作本处计算机查看相关网页页面进行实时截屏后打印所得,与上述页面当日当时的实际情况相符。 附:截屏图打印页一份(共XX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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