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朱某诉王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21日6时50分,在北京市某区南苑路三营门路口北侧,朱某驾驶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适有王某驾驶京FW5号小客车同方向从后侧驶来,小客车右侧将自行车刮倒,造成朱某受伤,两车损坏。王某驾车逃逸,于当日被查获。本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交通支队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所受损伤经北京医院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医疗费骨折、腰部软组织损伤。朱某于2013年8月21日至201元年9月22日在该医院住院治疗32天,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残疾赔48052.04元;朱某于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7月10500日在该医院住院治疗15天,支付住院医疗费12416.63元先行。此外,朱某支付急救费、门诊医疗费326.65元、护工费372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800元。2014年6月13日,朱某伤情经北京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赔偿指数10%;误工期18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朱某支付鉴定费2250元。 京FW5XX5号小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期险及20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朱某为非农业家庭户口;朱某之女在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3063.02元,因护理朱某自2013年9月23日至2013年11月18日未上班,单位扣发请假期间工资。 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63695.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5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9539.74元,交通费706元,鉴定费2250元,残疾赔偿金8064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上述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承担,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精神抚慰金。 保险公司辩称:王某存在逃逸行为,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驾驶员逃逸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不同意在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王某的委托,指派康爱军、孟喆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一二审诉讼。

【代理意见】

作为王某的代理律师,我们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保险公司上诉后,王某的答辩意见:同意原判,辩称王某本人没有拿到保险条款,当时所有的保险手续均系4S店代办的,不知晓“驾驶员逃逸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相关内容,故该保险条款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不同意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代理意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驾驶员逃逸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驾驶员逃逸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据此,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作出(2014)民初字第043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 一、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朱某医疗费四万五千九百八十一元七角二分(其中交强险范围内四千六百五十元)。 二、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朱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千三百五十元。 三、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朱某营养险费三千元。 四、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朱某精神抚慰金三千元。 五、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朱某残疾赔偿金八万零六百四十二元。 六、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朱某护理费九千五百三十九元七角四分。 七、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朱某残疾辅助器具费二千八百元。 八、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朱某交通费三百元。 九、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朱某鉴定费二千二百五十元。 十、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 (2015)二中民终第0012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行驶,朱某未保障安全通行,造成交通事故,对双方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已作出认定,法院予以确认。因京FW5XX5号小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朱某的损失,超出部分的费用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保险公司以王某肇事逃逸为由要求免除商业险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且请求王某肇事逃逸的行为并没有给保险公司造成新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朱某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朱某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营养费、交通费过高,法院酌情予以确定;朱某要求的医药费,除交强险的相应限额外,应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此费用。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能否适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项之规定:“驾驶员逃逸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据此,保险公司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项关于“驾驶员逃逸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之规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而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出了提示,故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无效。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保险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在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案件中,保险合同是最终认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重要关键点。其中免责条款,需向合同相对方给予足够的提示,确定对方知晓该约定后才能生效。 办理本案过程中,代理人紧紧抓住保险人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不生效,使得被保险人在逃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承担了赔偿责任。

【结语和建议】

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责”属于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该条款是否发生效力在于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为避免免责条款不生效产生纠纷,对于格式条款提供方——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定制人,在设立格式条款时,对于减轻己方责任或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需要着重标出,并向想对方解释并确定对方知晓,可以采用签字确认等方式排除风险;对于合同的签订人——投保人,在与相对方签订格式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中条款,注意是否有“霸王条款”,必要时可以向对方询问,并要求其对合同的条款进行解释,才能保证买保险为自己化解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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